论个人信息权益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主要观点:个人信息权益属于民事权益中的人格权益而非权益的集合,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属于个人信息权益的权能,其中,知情权与决定权是基础性权能,查阅权、复制权、可携带权、补充权、更正权、删除权、解释说明权等是工具性权能。
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核心利益是精神利益,从积极方面看是个人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自主利益,从消极方面看则是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个人可以许可他人对其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而获得相应经济利益。当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有权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人格权请求权,并有权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无论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拒绝抑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查处,都不是个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监察合规:企业合规的反腐败之维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李世豪(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要观点:开展监察合规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单位职务犯罪合规程序、实现宽宥处理行贿企业的规范化、确保涉企合规案件中检察官等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均有裨益,但需对其与“零容忍”“行贿受贿一起查”等政策之间的张力,以及单位能否被立案调查、企业合规监检衔接等问题作出回应。
监察合规的路径可从内、外两个视角展开:外部视角主要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对企业的事前廉洁合规教育和腐败预防,对事后合规激励理念的贯彻,以及对相关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依法履职进行监督;内部视角主要指在党统一领导的分工负责制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合规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应明确的是,监察机关自身无须进行合规管理,但需要恪守权力行使的边界。
数字时代的法学教育转型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
作者: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主要观点:现代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根基深厚、体系完整,但进入数字时代后却遭遇了“双重危机”。其“传统危机”主要是基于现代法学的自身局限,以及长期积累下来的保守僵化而形成的;其“数字危机”则是基于新兴技术革命,以及数字化转型挑战而形成的,但法学界对此却没有足够的“危机感知”。
事实上,面向数字法学教育的变革转型,既源于数字社会发展的强力驱动,也是数字制度创新的客观反映、三大体系建设的时代要求和新文科、新法学建设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在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方式和培养能力等方面进行深度的创新变革。然而,现代法学与数字法学并不是平行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从工商时代转向数字时代所生成的汇流融合,基于此,数字法学教育必将成为主导形态,它反映着数字时代的基本属性、社会规律和发展方向。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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