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我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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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同日,《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也正式实施,其中第60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做了同样的规定。

新法实施后,各地法院积极响应,相继发出当地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新闻媒体也纷纷作了报道。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分割一直是重点和难点。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知道夫妻都有哪些共同财产,然而现实中有不少当事人尤其是全职太太,每天忙于家务,并不掌握家庭的经济大权,也不清楚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一旦婚姻出现危机,面临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就会很被动。

笔者做了十几年的婚姻家事律师,代理过上千起离婚案件,深刻理解当事人的无奈和无助。

不可否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法院查清夫妻财产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理效率,但是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当隐瞒事实的利益大于如实申报的利益时,这种考验当事人诚信的财产申报制度就有可能诱发当事人的博弈心理。

其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像上海徐汇法院和普陀法院、北京朝阳法院等早已实行多年。

然而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依旧屡见不鲜。原因在于,虽然《民法典》第1092条早已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离婚诉讼中很少有法院会引用该条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当事人予以少分,更不用说不分了。面临这种司法现状,当事人自然会选择一博。

基于此,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际效果仍有待观察。

我们更期待的是,各地法院能够加大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力度,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遏制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

我们更期待的是,各地法院能够加大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力度,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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