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未付运费 司机拉走700多箱葡萄“贱卖”

法院:酌情支付葡萄款34500元,原告支付运费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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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施海群

上千箱葡萄运至农贸市场,货主使用货车直接售卖两天,但迟迟未付运费,想要继续押车售卖。货车司机不答应,怒而将车开走,并将车上700多箱葡萄售卖。托运人未付运费,承运人可以自行处置货物吗?留置权如何行使?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葡萄价款34500元,原告亦应支付被告运费8800元。

小吴是一名货车司机,有一辆长为6.8米的冷藏车,经常在各货运平台上接单。2021年9月初,小吴在某货运平台上接到一个运输单,货主小李想将一批葡萄从辽宁运到上海,运费是8800元,但是需要车载售货1-2天。小吴接单后,便前往装车、运输,并于2021年9月15日一早按时抵达目的地晨晨农贸市场。之后小李开始车载售卖。但直到9月16日下午,车上还剩700多箱葡萄未卖完。2021年9月17日,因小吴与小李就运费及继续押车事宜产生纠纷,小吴将冷藏车开走,并将车上700多箱葡萄售卖。

小吴辩称,接单之前,自己再次与小李打电话沟通,小李明确订单需求是在车上卖1至2天,自己因此才愿意接单。在多次与小李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电话报警无果,自己没有办法才将车辆开走。因为葡萄容易腐烂,自己才将葡萄出售,当时车上还剩红提19箱、巨峰葡萄721箱。为了能尽快出售,自己以红提每斤2元,巨峰每斤1.5元的价格出售,销售所得共计21166元,现在也愿意归还给小李。但小李应当支付运费8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源于原、被告对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原、被告并未对运费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原告应当在运输完成时支付运费,至迟也应当在约定的车载卖货时间截止时支付运费。原告车载卖货2天结束后,原、被告就是否能够继续车载卖货、车载卖货的时间均未能协商一致,此时原告以不支付运费的方式要求继续车载卖货,显属不当。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争议后,将车门紧锁不允许原告继续售卖,应视为其在行使留置权。之后,被告继续找原告协商,无果后选择报警,仍未解决的情形下选择将货物拉走。被告并未将货物运至较远距离,仍继续与原告保持沟通,多次提出要求原告先行支付运费。但原告却坚持不付运费、不前往卸货,故原告在本案中过错明显。因葡萄属于生鲜易腐物品,在原告既不同意支付运费,又不前来运走葡萄的情况下被告选择售卖,客观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将葡萄出售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但不能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被告低价售卖的行为并不妥当,且其售卖葡萄所得款项,应当返还原告。

法院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实际情况,酌情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34500元。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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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未付运费 司机拉走700多箱葡萄“贱卖” 2023-02-28 2 2023年02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