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老人立下两份遗嘱应该以哪一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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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老人在2013年订立公证遗嘱,2020年写了自书遗嘱,两份遗嘱的受益人不同。老人于2023年去世,关于遗产的分配产生了纠纷。两个受益人互相指责对方,一个认为应该按公证遗嘱进行分配,一个认为后来写的自书遗嘱才有效。老人的遗嘱该以哪一份为准呢?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老人在立有两份遗嘱,且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在老人自书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应以该份自书遗嘱为准。

【事由】

林先生的父亲于2023年过世。2013年,老人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遗产将由林先生及其弟弟共同继承。此后,老人多次生病入院救治,出院后生活自理能力严重不足,就暂时住在了林先生家里。

为了更好地照顾父亲,同时也平衡工作的压力,林先生与弟弟协商轮流照料父亲。但林先生的弟弟以工作太忙、家庭事务过多为由不肯接老人回家,只愿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有空的时候才会去哥哥家看望老人。

由于一直住在林先生家里,老人对小儿子也就越发不满,认为其不孝。于是在2020年,老人重新写了自书遗嘱,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了林先生。老人过世后,林先生和弟弟为该以哪份遗嘱分配遗产产生了纠纷。

林先生表示,由于《民法典》中解释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但自书遗嘱又写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这种情况下,老人的遗嘱又以哪一份为准?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一个事实,只有它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紧密相连,方可称为法律事实,即是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了法律关系的演变。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并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又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林先生的父亲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王丹律师表示,《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老人是于2023年去世的。根据法律规定,老人去世这一法律事实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上述《时间效力的规定》,即“《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老人在立有数份遗嘱,且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在老人自书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应以该份自书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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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老人立下两份遗嘱应该以哪一份为准 2023-02-28 2 2023年02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