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主笔闲话

赔偿责任的归责及其限度

本文字数:501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冒充公司领导,对公司员工实施诈骗导致公司损失惨重。类似案件似乎早已不是新鲜事。那么在这样的案件中,被骗员工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案件写真”就报道了这样一起真实的案例。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范围如何确定,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亦规定了关于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在被第三人侵权遭受经济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因此,在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不能一概将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既要考虑企业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要兼顾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平衡。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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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赔偿责任的归责及其限度 2023-03-01 2 2023年03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