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继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依“典”妥善处理赡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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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此类纠纷是如何规定的呢?为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已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以期告诫子女依法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在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抚养继子女成年

继父母有权主张赡养义务

小明12岁的时候,其母亲高女士与老张再婚,婚后小明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后,老张和高女士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初老张因高血压引起视力失明,同年3月患脑梗,现老张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每月只有1170元低保收入,无法保证最基本的生活。老张主张继子小明现在已成人,并参加工作,其在小明需要抚养时,给予他最大的关爱和养护,现自己因病无生活来源,小明应承担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

小明认为他与老张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小明承认与老张曾在一起生活,但是自己没有花老张的钱。小明称老张和自己母亲再婚不到两年就不上班了,自己的花销都是母亲负责。

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异,继子女理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综上,可以认定小明与老张一直共同生活直至老张与高女士离婚,老张曾给予小明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现老张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小明已成年,老张要求小明每月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小明每月给付老张赡养费3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有权请求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本案中,小明的母亲与老张结婚时,小明未成年。小明和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老张给小明提供了遮风避雨的住所。当时小明只有12岁左右,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其接受老张的抚养教育,与老张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现老张年老多病,成年且已经工作的小明,于法于理对老张都负有赡养义务。

协商确定的赡养费

可随社会发展而变化

2015年因为赡养纠纷问题,老胡将儿子小胡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约定小胡每月给付老胡300元,每年给付老胡200斤玉米和200斤小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胡给付老胡的赡养费不足以支付老胡的生活所需。2022年,老胡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胡每月给付自己500元赡养费。

小胡认为自己经济承担能力有限,自己工资不高,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小胡主张父亲老胡在社区公园做清洁维护工作,有一定的收入,并且村里每个月还给父亲几百元的补助,父亲可以自己养活自己,而且赡养纠纷已经经过法院调解,小胡认为每月300元赡养费不应更改。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老胡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日趋衰老,生活支出不断增加,且之前双方协商确定的赡养费标准距今已逾7年,其间物价水平显著升高,原有的赡养费标准确显略低。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小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对老胡要求每月5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那么,应该给父母多少赡养费呢?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抚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生活费的给付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本案中,随着地区支出水平的提高,老胡现虽有固定的收入,但经济较困难,尚不足以支持其养老的开销及日常生活支出。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约定小胡每月给付老胡300元,每年给付老胡200斤玉米和200斤小麦,但由于经济水平发生变化,老人的养老支出不断增长,调解书中约定的300元赡养费已经不足以满足老人的生活需要,老胡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摘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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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继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 2023-03-01 2 2023年03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