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卫健委等部门印发《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规定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主要包括大型商业网点,交通枢纽,医疗卫生机构,文体活动场馆等公共场所。
此外,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婴幼儿护理设施的第三卫生间,但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或者厕所替代母婴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母婴室,管理方不得为母婴室上锁。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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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8版:新法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