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权的理论证成与自主性内涵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主要观点:数字社会需要人权以“数字形态”的方式继续承担为人类社会进行道德奠基的重任。人的数字化生存丰富了人的自然属性,扩展了人的社会属性,从而拓展了人性的外延,并逐步形成一种独特的数字人性。
以权利推定的方式,从“未列举基本权利”这一进路出发,表明宪法可以容纳数字人权。对“人权条款”与“人格尊严”的诠释则进一步展示了宪法是容纳数字人权的主要载体。从基本权利的视角来看,数字人权具有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以及“结构耦合”等功能。数字人权具有理念上的独特性,它强调合作、共享和共治等基本理念,从而有别于传统人权的斗争和防御逻辑。上网权、隐私权、网络表达、个人数据权、数字身份权、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等子权利是数字人权在当前社会境况下的具体权利形态。
数字法学研究的实验方法与风险防控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作者:胡 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面对进一步复杂化的法律系统,数字法学研究有必要引入实验方法。相较传统的实证法学研究方法,实验方法在挖掘数据规律、确定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等方面具有可复制性、可验证性等优势。数字法学实验通过打破学科壁垒、形成数字法治学术共同体,面向不同应用场景构建法学知识图谱,在此基础上展开仿真模拟实验以实现预测和验证目标。
此外,在引入实验方法时,要注意数字实验可能造成的数据安全风险、伦理风险、形式主义风险和可靠性风险,使实验方法成为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数字法学研究方法。
论大数据时代的行政法精神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
作者: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导)
主要观点: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形成了数据理性对行政法的多维度渗入,使得行政法的经济背景、社会背景、文化背景和法治背景都呈现出数字化趋向。由此改换了行政法存在的主客观基础、价值目标和运作机制,促使行政法精神必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
为此行政法必须作出积极回应,文章认为,行政法治信息支撑、行政法模式化、行政裁量算法运用、行政行为标准化等是主要应对措施;同时,必须从整体上对大数据时代下行政法的趋势有个判断,即行政法去经验主义、数字构型、机械化操作、技术治理等应当是其基本走向。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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