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既然她把钱都给了外孙,就应该让外孙来赡养她。”提起老母亲的赡养问题,方先生就一肚子怨气。就在不久前,90岁的老母亲将方先生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10万元赡养费。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现年90岁的吴老太有四个子女,方先生是其长子。吴老太说,她对长子尤为喜欢,并在经济上予以了极大帮助,也协助儿子抚养了孙女。在方先生与前妻闹离婚时,她为了缓和两人关系,还把自己和丈夫的一处房屋产权赠送给了方先生的前妻,可惜这段婚姻还是不能挽回,最终方先生离婚,之后又再婚娶了张女士。
吴老太说,尽管她对大儿子一家付出了很多,但儿子却对她并不孝顺。丈夫去世后,自己两次骨折摔伤住院治疗,出院后被评为四级残疾,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但大儿子夫妇在其住院期间从未看望过一次;出院回家后几年来,两人也没来看望她。她需要有人专门护理,而自己每月养老金仅有4000元,且家中居住条件拥挤,最终只能请外孙小李辞职照顾自己,并由四个子女每人每月至少补贴1000元,作为她支付给外孙照顾的工资补贴。几年来,其他子女均按照约定给付补贴,但大儿子从未承担过任何费用。吴老太认为,大儿子夫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大儿子夫妇支付赡养费人民币10万元。
而方先生对母亲的话并不认同。方先生表示母亲生活并不困难,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名下亦有股票。让他耿耿于怀的是,母亲对于外孙小李的偏爱。“她把松江的房屋出售后,大部分钱款都转给了外孙,现在也与外孙小李共同居住生活。”在方先生看来,小李自幼与吴老太共同生活,在成年后也接受了吴老太巨额财产的赠与。方先生还说,小李自2013年5月起就处于失业状态,并非专门辞职照顾吴老太。吴老太有四名子女可以轮流照顾,支付赡养费并非唯一的尽孝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老太每月有固定退休工资,自己还有30余万元的股票资金,且与外孙小李共同居住生活,有固定的住所,难谓存在经济困难,其基本可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就医开销。小李作为吴老太的外孙,自幼与吴老太共同生活,且吴老太在年老后将自己名下房屋出售款的大部分转账给了小李,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小李对吴老太应当有一定的赡养义务。故吴老太自身在经济上尚宽裕,有其余子女的补助,外孙小李的照料,经济和生活上并不存在困难。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有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方先生和吴老太长期以来母子感情不睦,多年来少有来往,在庭审中亦矛盾尖锐、针锋相对。方先生提出的可以由四个子女轮流赡养照顾的赡养方式,显然不能成行。但考虑到吴老太作为90岁高龄的母亲,确实需要自己抚养长大的儿女在其晚年来多多关心、照料。然考虑到吴老太和方先生之间母子矛盾的情况,法院认为不宜强行要求方先生上门探望,但可以由方先生给付一部分金钱,作为对吴老太日常零用,亦是对年老母亲的心灵慰藉。这也符合中华民族历来倡导的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之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故此,法院酌定方先生每月给付吴老太赡养费5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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