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王梦茜
本报讯 丈夫把与其他异性交往、约会的经过写进日记,在离婚官司中辩称对方只是“互有好感的朋友”。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认为该男子在一定时间段内存在婚外情,依法改判其应支付前妻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岚和小枫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二人生育一女。可是好景不长,2016年底,女儿出生半年多,小枫就去了外地工作,与小岚分居。自此二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2019年初,小岚发现小枫日记中详细记录了他与其他女子交往、约会的经过,气愤不已的小岚向小枫提出离婚,并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小枫支付抚养费等。
小岚还提出,小枫出轨的行为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要求小枫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小枫同意离婚,但称与案外女子只是互有好感的朋友,并不是同居关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及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即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以致夫妻感情疏离。其间,小枫又主动与案外女子发生婚外感情。现小岚主张离婚,小枫同意,故判决二人离婚,女儿由小岚抚养,小枫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但一审法院未支持小岚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小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小枫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中,小枫矢口否认有出轨行为,但根据已经在案的保证书、日记等材料,足以认定小枫在一定时间段内与案外女子存在婚外情,并因此导致双方走向离婚。小岚提出相应损害赔偿,存在法律和事实依据,理应予以支持。根据小枫婚外情的具体情况、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并结合该案一审中财产分割已酌情照顾女方等因素,遂酌定小枫应支付小岚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潘静波指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相比较《婚姻法》第46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之兜底条款,以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本案中,根据已经在案之材料,二审法院认定小枫之情形已构成重大过错,故支持了小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之部分诉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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