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广明
试用期不能怀孕?产检算病假事假?以上都不对。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记者采访了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请仲裁员结合案例,解答女性劳动者权益的常见问题。
因怀孕被解除合同?不行
确定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的时候,小贾刚刚新婚不久,对未来,她有很多憧憬。在北京这个科技企业集中的高地,又投身朝阳产业,如果发展顺利,有非常可观的职业前景,对新成立的小家庭也会提供充足的助力。小贾与公司签下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两个月后的一天,小贾突感身体不适,请假就医,并获得了领导的批准。有些意外的是,经医院检查,小贾怀孕了。就在这次请假就医后不久,公司以试用期内怀孕影响工作进度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小贾的劳动合同。这是为什么?小贾完全摸不着头脑。公司方面则拿出《员工手册》,指出其中的第10章第5条第6项规定,“入职半年内因生育行为影响工作进度包括但不限于频繁迟到、早退、请假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等”情形的,属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小贾无法接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委员会支持了小贾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审理结束后,仲裁员向该公司进行了普法教育,作出解除行为所依据的制度依据——《员工手册》第10章第5条第6项——妨碍小贾的基本生育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产检算病假事假?不算
和小贾不同,小栾入职某公司后,平稳地度过了试用期。入职一年多以后,小栾怀孕了。就像每一个孕妇一样,她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产检。从怀孕当年的11月到第二年的3月,她每个月有一天进行产检,一共5天。在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她向公司提出,每个月一天的产检,公司应该照常支付工资。而公司则认为小栾的诉求是无稽之谈,产检属于事假或病假,不应该支付她产检期间的工资。
小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怀孕期间去医院产检的相关工资1505.7元。
审理此案时,双方对于是否应当支付产检期间工资产生了激烈辩论。小栾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检验报告单》及病历,公司则未举证证明上述日期小栾申请了事假。仲裁委员会对小栾每月产检1天的主张予以采信,并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产检期间视为正常提供劳动,裁定公司支付小栾产检期间的工资864.37元。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补齐
小王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多年,从基层一步步努力打拼,已经成为公司管理层的一员,工资也一步步涨到了每月20000元。在工作中付出巨大精力,同时事业有成之后,小王开始考虑兼顾家庭,完成她当母亲的心愿。小王的怀孕和生产过程,都很顺利,公司也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信任。休完产假,小王回到公司,正常上班。公司为小王缴纳有生育保险并按照社保中心核准的标准,支付给小王生育津贴25000元。
在核对了数额后,小王认为,公司还要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差额。公司坚持认为已支付生育津贴,不应再支付差额部分。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与其原工资标准计算的产假工资差额25000元。
案件审理时,公司方坚持认为不存在违法行为,并声称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其将就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违反了《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之规定,应依法予以补齐。公司应支付给小王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差额18000余元。在收到裁决书后,公司方也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起诉至法院,而是主动打电话告诉仲裁员,通过该案,对如何支付生育职工产假待遇,有了新的认识,以后用工过中将加以注意。(摘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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