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的“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判决明确: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近年来,“虚拟货币”这一新鲜事物进入了很多人的生活,虚拟货币之所以称为“货币”,就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类似货币的功能,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依据相关规则流通。
但是,虚拟货币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货币。我国的《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日常生活中的支付方式,而挖矿、投资虚拟货币等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公众对虚拟货币的一知半解,围绕虚拟货币策划了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许多人不明就里,一步一步掉进了陷阱。
而由于虚拟货币的“虚拟”性质,事后想要维权面临着重重困难。
总之,随着如今国家法律层面对虚拟货币明确作出了“不合法”的定性,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对围绕虚拟货币的投资等活动提高警惕,以免让自己的合法财产变成了虚拟货币,最终消失在虚拟世界里……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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