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中外律师事务所可在深圳前海实行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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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商报》报道,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3月14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广东省司法厅表示,前海是目前广东获准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的唯一地区。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前海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聚集更多优秀的境外法律服务人才来粤执业,打造广东涉外法律服务高地,有利于助推前海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实验平台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根据《实施办法》,中国律师事务所是指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成立满5年;采用合伙形式;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近3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等。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其本国合法设立,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

《实施办法》还规定,中外律师事务所实施联营的,应当分别授权一名律师作为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负责对联营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姚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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