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葛先生
投诉时间:2023年1月
以旧换新形的方式购车,门店承诺给予置换补贴,却迟迟未到账。最后,补贴还“缩水”了。这是怎么回事?
消费者葛先生表示,2022年7月在一家4S店全款提车,当时门店承诺的置换补贴(以旧换新)至今仍未完全落实,工作人员一直拖延不处理,他要求门店尽快落实置换补贴。
葛先生称,他看到广告宣传称在某商家可以通过以旧换新的形式全款购车,根据政策和销售合同,他还可以得到1万元的置换补贴,商家当时承诺置换补贴会很快到账,但此后迟迟未见音信。
在此期间,葛先生多次联系商家反映情况,对方却反复寻找各种理由推诿,不肯兑现承诺。之后,葛先生被告知,置换补贴会尽快到账,但承诺的金额却“缩水”打了八折,只能退返8000元。事先约定好的购车置换补贴,拖延在先,克扣在后,葛先生对此极为不满,于是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与商家联系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得知,置换补贴被打折原因是由于葛先生没按厂方要求把旧车交由公司统一处理,而是自行处理,因此厂方只肯给8000元补偿。消保委工作人员据此询问商家,当初销售有无履行告知义务?通过何种形式告知?若告知,请其提供相关证明。商家表示,经核实后,由于确无证据证明销售员事先告知,已去电客户致歉并提供3次保养作为差额补偿,葛先生对此表示认可并接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浦东新区消保委表示,商家事先告知很重要,不要为了销售量而“忽略”自身应当承担的告知义务;同时尽量以书面约定的形式约定交易的方式、金额、条件等重要信息,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对商家自身服务的促进。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并有权要求商家兑现其承诺并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补贴款项。
“就葛先生的遭遇而言,商家未足额向消费者支付补贴构成违约。”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商家应当按照约定的1万元补贴金额标准支付给葛先生。
金玮律师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若消费者自行处理旧车属于补贴款项“打折”情形的,应提前告知消费者,且应由双方通过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约定,而非由商家“任性”克扣。
此外,金玮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诸如补贴款项金额、支付时间等内容宜通过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约定,以便在商家违约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也呼吁广大商家,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金勇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