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权益受损纠纷案。2022年4月7日,市民小李在东台某超市购买一包鸡腿,购买后发现所购鸡腿已变质无法食用。小李与超市协商无果,其一纸诉状将超市告到市法院,要求超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同时退还购买鸡腿的费用7.5元,共计1007.5元。
超市方到庭后表示,不同意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产品有问题原告应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商品有问题可至服务台退还,包退包换。
东台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7日18:03:23,原告在被告东台某超市内购买某品牌的五香鸡腿1包,售价7.5元。原告在食用时发现涉案鸡腿变质,遂至被告处与超市经理交涉,要求给付1000元赔偿金。被告确认涉案鸡腿外包装漏气变质,只同意调换货,不同意赔偿,双方产生纠纷。被告超市当场报警,警察到场后组织双方协调未果。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告作为食品的经营者,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当知晓销售变质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有义务避免变质食品被消费者误买。本案被告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向消费者销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主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东台某超市退还原告小李货款7.5元并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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