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慧
本报讯 3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主办“法大法理第二届女性圆桌论坛”,此次论坛关注生育权专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所长王新宇教授以什么是生育权为主题展开。她认为,在讨论生育权之前,需要对生育本身有一个基本界定,以便回应实践中各种有关生育权的纠纷和诉求。她认为自然现象中的生育并非子宫的单器官功能,也非母体的单一行为。在辅助生殖技术介入后,生育权的实质和内涵应该提取二者的最大公约数即妊娠中存在的母胎关系作为基本事实,辅助生殖技术也应该以帮助有生育意愿的生育主体形成母胎关系为目标。界定生育权需要考虑生育主体的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国家对生育权的规范也应该立足于保护并保障一致性以促进更优化的生育环境。
张琪博士分享了“生育正义视角下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列举并分析了四个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因素:1.生殖困境:指备孕和辅助生殖技术阶段女性遭受的身心障碍、生育贫困等问题;2.母职惩罚:指因家庭责任歧视造成的女性职场困境和生育压力畸重;3.家庭暴力:指家庭暴力对女性造成的妊娠风险增高和生育意愿降低等问题;4.孕产羞耻:指因社会对孕产妇施加的道德评判和歧视致使其遭受羞耻并导致身心障碍等问题。
吉林大学法学院朱振教授讨论了“冻卵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在生育权与冻卵之间的关系中,他认为,冻卵是实现生育权的一个重要手段。他指出法律应当提供有价值的选择机会,而冻卵正是这样一个有价值的选择。政府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以实现人们获得这种有价值的选择机会。最后,关于企业提供冻卵福利的合理性,他表示,尽管冻卵作为一种生殖保险在科学上可能并不是一种特别值得提倡的行为,很多人认为冻卵可能会进一步推高生育年龄并增加生育风险,但它仍然是人们行为自由的一部分。只要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人们可以选择这种方式。即使某些行为不一定会受到鼓励,这也不影响它们成为一种权利。
与会专家还就堕胎权、代孕纠纷中的亲子关系认定等话题展开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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