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研讨会

在《民法典》框架内体系性研究家事法

本文字数:925

日前,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家事法解释与适用”研讨会在长春召开。

离婚补偿不应限于家务价值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马新彦指出,家事法的重要性以及《民法典》家事法规范创新的局限性,使得家事法的解释论研究成为民法学解释论研究最具潜力的新的增长点,家事法的解释论研究应突破家事法的局限,在《民法典》的框架内进行体系性的研究。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洪祥发言时指出,离婚补偿制度实质上掩盖了“家务劳动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的问题。女性尤其是城镇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比例居多,如果将离婚补偿的范围限定为家务劳动的价值则会损及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因此该补偿范围应理解为机会利益的丧失、人力资本的减值等。

抚养纠纷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赵玉表示,父母婚姻解体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变化,限定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表达日常关爱频次与方式,缺乏法理基础,也不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司法宜更多引导父母承担双系抚养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抚养费方面,司法裁判不应支持父母以协议方式放弃抚养费,只有在证明不能履行时,方可暂缓履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朱晓峰梳理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依据,并且结合案例指出落实该原则的实践困境。同时,强调现阶段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认定方法并不能“一劳永逸”,该原则的实践适用是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

考量成年人监护的现实需要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强通过数据揭示目前老龄化的严重程度,并在结合《民法典》第1188条的基础上,指出单纯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角度考量监护人责任并不全面,更应结合监护制度等家事法的制度解释监护人责任。《民法典》时代的监护人责任需要考量老年人监护等成年人监护的现实。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学科负责人裴桦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约定是否包含默示”等争议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理论回应。徐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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