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沈璐
本报讯 一方手持闲置车牌额度,一方迟迟拍不到牌,这催生了沪牌额度租赁市场。然而,小陆的租赁“车牌”生意却惨遭“有借无还”,小陆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牌租借行为扰乱客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双方签订的《车牌租赁合同》为无效,被告应予返还。
小陆拍到沪牌后,打算将车牌租出去赚钱。他找到被告公司,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由小陆提供闲置沪牌额度,被告提供车辆并将车辆过户给小陆,小陆取得沪牌并将车牌挂到该车辆上,交由被告使用,定期收取租金。
然而被告公司只付了一年租金,便拒绝归还车牌。小陆发现,该挂牌的车辆还有两年的违法记录没有处理,公安机关也无法定位到车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陆将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返还系争沪牌。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其实被告将额度租给了案外人小高。2020年1月车辆就已找不到了,等于没有再继续使用,故被告不应再支付牌照租金。
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以下的认定和判决:
本案中,原告小陆向被告提供个人车牌额度,由被告用非原告的自有车辆办理了车辆上牌手续,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但由他人使用,原告收取租赁费用,上述行为造成了车牌额度持有人和实际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明确禁止转借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增加机动车管理的难度,扰乱了客车额度的管控,容易诱发“屯牌”“地下车牌市场”等现象,扰乱客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首先,因《车牌租赁合同》认定无效,故被告应及时向原告返还沪XXXXXX的车牌额度。因沪XXXXXX车牌已登记在原告名下,因此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牌照的主张,实为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退牌手续、返还客车额度,本院予以支持。其次,被告因擅自转租导致无法配合原告办理客车额度的返还手续,理应参照《车牌租赁合同》支付相应数额的占有使用费。
【法官说法】
车牌额度租赁风险大,会涉及到产生收取“配合手续费”及车辆所有权纠纷、法院对合同效力持否定性评价、相关判决存在执行障碍等问题。车牌租赁的履行及执行风险,并非如相关中介所说的可以通过合同条款设置进行规避。车牌额度的潜在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应谨慎考虑,切莫因小失大。
此类合同履行中配合度要求高,承租人需要出租人配合才能办理年检、续保手续,出租人需要承租人配合才能办理额度退还手续,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方借机要求收取“配合手续费”的问题。对于承租人而言,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还容易引发车辆所有权纠纷。
同时,法官认为,车牌额度租赁,造成额度拍卖与实际使用脱钩,意图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增加机动车管理的难度,妨碍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客车额度的统筹监管及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有悖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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