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
作者:毛玲玲(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主要观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从理论层面发端于移植或借鉴美国等域外的“企业守法计划”,但从制度理念和目标的角度来看,作为新时期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容,显然并不能止步于此,而是演变为对建构符合本国国情的企业“大合规”体系的探索。
从“刑事合规”到企业“大合规”体系本土化演变的探索包括以下内容:适用范围从以大型企业为范本到我国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实践转向;适用机制从刑案处置的“轻罪不起诉”或“认罪认罚”到构建全程回应型规制和执法机制;适用主体的作用从牵头、负责合规工作到组织、协调合规各方力量;适用目标从“形式”合规到“有效”合规。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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