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清除内部蛀虫 助力民企发展

各级法院精准施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支撑

本文字数: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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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并对优化营商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新的重要部署。各级法院应势而为、精准施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支撑。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写下生动注脚。

案例1

结算电价起争议

法院调解促和解

甲公司是一家以太阳能发电为主业的民营企业。数年前,甲公司与一家纺织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协议,约定前者有权无偿使用后者的厂房屋顶,用于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纺织公司可优先使用光伏电站电力,并按折后价格向光耀公司支付电费。此后,因合同约定的电价基数无法明确,供需双方对于结算电价的计算标准产生争议。

法院一审认为,供电企业与纺织公司的实际结算价即为电价基数,折扣比例为74%,并按该标准判令纺织公司支付电费。纺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多次主持调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对结算电价计算标准的一致意见,即电价基数为目录电价,按峰、平、谷单价和各时段实际使用量分别计算费用,再按71%的折扣系数进行优惠。

【典型意义】

法院坚持将调解作为首选解纷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原则,不仅成功推动双方秉承合作共赢、绿色低碳理念,就已发生电费的计算规则、折扣优惠达成一致意见,还促使双方就今后合作期间的电费计算规则达成一致约定,既平等保护了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化解了供需双方有关电费结算的矛盾纠纷,还有助于为用电大户企业营造平稳、有序、环保的用电环境,同时保障了光伏企业对客源、营收的预期稳定,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2

小微企业遭重罚

罚教结合促和解

苏州太仓一家服饰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违反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事实成立,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该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该服饰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将原来使用的超期未检电梯予以拆除并安装了新电梯。经法院主持调解,案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处罚金额调整为12万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其日常使用、维护、检验检测等均与公共安全息息相关。本案中,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造成了安全生产隐患,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市场监管部门出于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作出处罚,其执法目的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但案涉电梯经过鉴定,满足运行条件,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采取了积极整改措施,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且该公司是一家成立多年的小微企业,企业信用良好。法院综合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节及整改效果,从准确把握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角度出发,以调解方式促成公司与市场监管部门达成和解,既实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又切实帮助了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体现了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司法担当。

案例3

严惩职务侵占行为

清除民企内部贪腐

2021年6月至7月,王某在某民营企业担任仓库组长期间,利用管理仓库内财物的职务便利,采用夹带等方式,将仓库中价值74万余元的原物料、电容器装上电瓶车后驶离厂区。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被害单位进行全额退赔。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对其改判适用缓刑。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王某身为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虽然王某具有自首、退赔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是其既遂的犯罪金额已达74万余元,严重侵害被害单位财产权益,且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不能适用缓刑,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职务侵占等民营企业内部贪腐问题困扰企业发展,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应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助力民营企业发展行稳致远。本案中,王某作为企业仓库管理人员,负有看管企业原物料等财产的重要职责,却多次监守自盗,涉案金额较大,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财产权益,还破坏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故即便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赔等从轻量刑情节,法院依然严格把握量刑,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不予适用缓刑,并多措并举及时追赃挽损,既守护了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又促进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4

探索适用“活冻结”

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2022年6月,某制药公司因未能履行偿还9200万元借款义务,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号。当年7月,该公司以经营需要支付水电费等款项为由,申请解冻案涉账号。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近三年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其中2022年1月至5月盈利超2600万元,且该公司的母公司正在协商重组方案,该公司为母公司核心资产。

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条件,决定采取“活冻结”措施,遂传唤制药公司相关负责人到庭,了解申请解冻的事实和理由,核实确认公司维持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费用,并及时告知银行被执行人及其母公司实际情况,引导银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该公司预留维持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流动资金。最终,经银行核实确认,该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支付到了相应收款人账户,生产经营得以继续维持。

【典型意义】

贯彻善意文明理念,并不意味着对被执行人资产的放任不管,而是要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特别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本案中,执行法院坚持依法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灵活审慎采取执行措施,探索适用“活冻结”措施,在申请执行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允许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使用冻结银行账户内一定数量的资金,以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有效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案例5

保护知产高科技

助推企业新发展

国内某科技公司以原子层沉积(ALD)技术为核心,为集成电路、柔性电子等半导体与泛半导体行业提供高端装备与技术解决方案。某外国公司认为,该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其“用于薄膜沉积的方法和系统”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遂请求法院判令该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该科技公司正在推进科创板上市进程。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结合被诉侵权设备所采用的具体实施方式,足以认定被诉侵权设备与涉案专利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故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某外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外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集成电路产业是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卡脖子”产业,国内某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为集成电路、柔性电子等半导体与泛半导体行业提供高端装备与技术解决方案,填补了我国相关领域空白,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本案中,法院结合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作出了准确解释,依法认定该科技公司合法利用已公开技术进行再创新不构成侵权,为该公司推进科创板上市进程排除了障碍,增强了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信心,对助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6

对标竞业限制义务

守护企业创新发展

薛某在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研发部门重要岗位工作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薛某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入职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公司将按薛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补偿。2020年10月,薛某离职,科技公司按约向其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7.1万余元。之后,薛某入职了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社保却系其自行缴纳,工资报酬、奖金等则由第三人代发。原告公司认为,薛某离职后暗中入职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并刻意隐瞒了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遂诉至法院,要求薛某返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薛某则自述其离职后一直待业,未收取其他单位报酬。

法院一审认为,薛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却自行缴纳社保,并由他人代发薪资及年终奖,能够说明其未及时如实向原告报告其就业状态及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情况,存在刻意隐瞒嫌疑,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薛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判决驳回。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助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举措。本案中,在原告已足额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的情况下,被告不仅入职了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还通过自行缴纳社保、从第三人处收取工资报酬等方式,刻意隐瞒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处被告返还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处理结果,依法妥善处理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有力保障了企业创新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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