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王晓丹
本报讯 一男子瞒天过海,利用职务便利,将20万元租金塞进自己腰包,最终,经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男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刑。
2019年,周某入职某公司,主要负责该公司写字楼售卖、租赁、业主维护等业务,写字楼租客的租金、水电费等都是交由周某,再由周某转至公司账户,渐渐地,周某发现这里面可以搞点猫腻。
公司的信任、租客的好评原本应该成为周某好好工作努力奋进的动力,可他却不这么想,每个月,面对自己卡里收到的丰润租金,他心生邪念:“干脆挪为已用!”
2020年8月,租客朱先生按照往常一样将4万元房租转到周某银行卡下,周某本该将该笔租金立即转至公司账户,可他看到自己卡内的这4万元,心想:“这顶得上我好几个月的工资哟。”于是他大着胆子将该笔钱挪为私用,用于个人花销。
几天后,周某发现公司那边似乎没有发觉,于是他又将租客谢先生2个月的租金共计16万元据为己有,每天都在开心花花花,疯狂买买买,很快便将这16万元全部挥霍一空。2021年2月,周某挪用资金一事被发现,公司认为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并报案。
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2019年7月起,犯罪嫌疑人周某入职某公司,负责写字楼招租、业主维护、催收租金等事宜。2020年8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公司租户租金共计20万元至其个人账户,事后将涉案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检察官认为,周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经普陀检察院提起公诉,周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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