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离婚律师要调整好心态

本文字数:1120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婚姻家事律师在处理当事人的离婚事务时,难免融入自己的感情因素。但身为律师就应当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到位而不越位,恰到好处地拿捏介入案件的分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对当事人来说,就像结婚一样是“终身大事”。但对于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来说,却是极为平常的法律业务。由于从业时间久了,接触的案件和纠纷多了,身为律师的有些心态不得不引起自己的重视。笔者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时,也始终提醒自己以下几点:

首先,律师不应该怂恿当事人离婚。

当已婚男女遭遇婚姻危机,经常会咨询律师。很多时候,当事人只是闪过离婚的念头,并没有下定离婚的决心。一些年轻的当事人只是为了家庭琐事闹了小矛盾,对婚姻生活缺乏磨合,对婚姻关系的期待与现实生活产生落差,一时出现不适应。这些当事人往往能够通过磨合而进入比较和谐的婚姻生活,用法言法语来说,就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这时,律师决不能出于私心私利的考虑,为了做成离婚诉讼代理而以各种方式怂恿当事人离婚。有的律师唯恐当事人不离婚,一味煽风点火,极力煽动当事人离婚。这种行为虽然不能定性为违法,也很难被证明缺乏职业道德,但作为律师还是应当自律,用职业操守和商业准则约束执业行为,这样才能在行业内安身立命,持续发展。

其次,作为离婚律师,不应在办理离婚业务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

离婚案件中经常涉及“二奶”“小三”、婚外恋、婚外性之类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节,但这类情节的举证往往存在较大难度。若举证不能,就无法被法院认定为法律事实,从而不被法院采纳,最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当事人基于对委托律师的信任,大多数时候会对委托律师全盘托出客观事实。

如果律师质疑当事人的道德水平,或者对道德低下的当事人退避三舍,完全可以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前,明确告知不办理此类法律事务。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应当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只能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宜也无权再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

最后,作为离婚律师,自己不能感情用事。

有的当事人的行为,的确值得同情;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行为,的确令人发指。在法院开庭时,有的当事人会痛哭流涕,痛不欲生。

作为律师,为保证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能被当事人的情绪过度感染,导致发表的观点带有过强的个人感情色彩。听说有的律师在开庭时,和当事人一起痛哭流涕,导致发言哽咽,言不达意,这种表现实在有失律师素养。

婚姻家事律师在处理当事人的离婚事务时,难免融入自己的感情因素。但身为律师就应当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到位而不越位,恰到好处地拿捏介入案件的分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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