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我国在2021年4月29日实施的《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食客作为消费者到饭店就餐,尤其是在饭店请客吃饭时,不少人总是觉得应该多点一些菜,以显示自己的大方和盛情。而在宴请的场合,通常剩下来的饭菜并不会打包带走,这无论如何都是一种浪费。
如果是自己点的菜太多了,一般消费者也不会和饭店计较。但是,如果点餐是在饭店服务员指导、推荐下进行的,结果却剩下不少菜肴造成浪费呢?笔者近日就听朋友说起这样一件事。
老友的亲戚赵某上个月在一家特色饭店请他和其他两位朋友吃饭,在他们已经点了四菜一汤的情况下,负责点菜的女服务员表示“这些菜还不太够吃”,说着又向赵某推荐该饭店的一个特色菜,并说点了这个菜之后总价就能达到饭店再赠送一个特色菜的门槛。
在服务员的极力推荐下,赵某又点了那个推荐的特色菜,于是又获得了一个赠送的菜,最后他们四人剩下了约三分之一的菜没吃完。如果不加后面的两个菜,刚开始点的“四菜一汤”其实是刚好适量的。
在付款时,赵某向饭店提出应该为自己减免费用,因为服务员的误导使得自己多点了菜,由此造成了浪费。
但是负责收款的服务员却一脸不屑地予以拒绝,赵某表示:“你们服务员说我们点的菜不够吃,又推荐让我们点的,你们这不是骗人吗?”
众人的争吵声引起一些就餐食客的议论,饭店老板也闻声赶了过来。
这时一名旁观者对餐馆老板说:“我是律师,双方争议的情况我听清楚了。你们餐馆确实有问题,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我国《反食品浪费法》有这方面的规定……”接着,这个律师详细解释了相关规定,餐馆老板此时也顺水推舟地表达了歉意:“确实是我们的服务员没有经验,使得你多点了菜造成了浪费,我们就按你说的给你减免餐费百分之二十。我们以后注意改正,还请您多包涵,欢迎再次光临!”
朋友讲完这事追问我:我们国家真的有这样的规定么?怎么从来没听说过呀?
其实,这位律师说的是我国在2021年4月29日实施的《反食品浪费法》。
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根据上述规定,饭店服务员如果确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该诱导和误导行为也确实导致了消费者点餐超量和浪费,那么基于消费者有损害事实,饭店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且该违法行为和消费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消费者完全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酌情获得支持。
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是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反食品浪费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餐饮经营者不履行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维权。
相信大多数人都跟我的这位朋友一样,对《反食品浪费法》缺乏认识和了解。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这部法律还比较新,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它不像《民法典》那样,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
但是,《反食品浪费法》同样是一部法律,相关各方都有责任和义务推动它的落实,作为消费者也完全可以依据这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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