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学院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高端研讨会在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举行

应统一商业秘密案件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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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高端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承办,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协办。与会专家表示,现阶段应当注意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难点,统一商业秘密案件的办案理念。

开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周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致辞。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作主旨演讲。他表示,从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国内形势看,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推动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然要求。在指导思想上,依法严格保护是鲜明特征。在司法解释制定方面,裁判规则不断明晰。在司法实践层面,惩治力度和效果不断显现。从商业秘密保护国际趋势方面看,新近达成的国际公约和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均呈现出以刑法方式保护商业秘密的严格趋势。现阶段应当注意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难点,统一办案理念。一是遵循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逻辑。二是强化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防止过度依赖。三是合理认定商业秘密案件的“损失数额”。四是应重视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林喜芬表示,首先,关于立案证据的标准问题。侦查机关在立案时要对于控告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充分、审慎地审查。尽管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较低,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立案证据标准的把握仍需严谨。其次,要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例如电子数据的鉴真问题,其来源、数量特征是否具备完整性的校验值需要考虑。在专门知识领域的鉴定问题上,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一般接受或可靠性标准,是可以自由裁量的。对于新型案件,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要审慎采取穿透原则,采取先民后刑做法。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许春明表示,权利人应有证据意识,加强对于相关证据的记录和固定工作,才能缓解立案难的问题。

此次论坛设置两大主题研讨环节,分别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证据制度”和“商业秘密案件刑事、民事程序的协调与衔接”。(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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