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王张蕾
因公司拖欠工资,货车司机小杨欲离职。在执行最后一次运输任务时,小杨却突然失联。公司报警后发现,小杨早已去了外地,把货车停在露天停车场,于是要求返还款项并赔偿。小杨却说,自己只是拿回应得的“工资”……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
公司欠薪欲离职,工作途中“卷款”失联
骏华公司主要经营烟草运输业务。2021年11月11日,小杨到骏华公司做货运司机,负责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根据骏华公司的安排出车运货。双方在2021年11月2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31日,小杨通过微信向其直属领导马经理表达了因骏华公司拖欠工资想要离职的想法,并明确表示自己将在2022年1月20日后就不干了。
2022年1月18日,骏华公司安排小杨出车到杭州运货,小杨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突然失联。马经理自客户处得知小杨失联后,几番联系无果,无奈选择报警。联系上小杨后,骏华公司才得知小杨已离开杭州。小杨称自己因家里有急事要提前离职,将货车停放在一个露天停车场里。
小杨未作任何工作交接就突然提前离职的行为,打乱了骏华公司的工作安排,骏华公司不得不临时调车调人来接替小杨未完成的运输任务。经过此事,骏华公司对小杨已颇有微词,没想到在盘账时又发现“小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结算了车辆回程货款并占为己有,还在杭州业务现场骗取了预支款,金额总计12500元”。
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双方均诉讼
于是,骏华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杨返还上述货款回款、预支款,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小杨得知后愤愤不平,认为12500元也只不过是折抵公司拖欠的工资而已,于是小杨也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骏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50%的赔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就双方的请求事项裁决:小杨需返还公司货款回款及预支款共计12500元;骏华公司需支付拖欠工资17555元。小杨和骏华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均起诉至法院。
骏华公司主张,小杨虽通过微信向马经理提出离职,但却未按规定提前15个工作日递交离职申请书,导致骏华公司在小杨离职后仍为其缴纳了2022年2月的社保。小杨未做好工作交接径行离职,给骏华公司造成当日运输任务延迟装货、临时从外地调来空车、临时高价聘用驾驶员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小杨则主张,自己离职前已提前20天通过微信告知直属领导马经理,自己做到1月20日结束,因家中有急事才提前两日离职。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办理退工退岗手续,发生多缴纳的社保费用的情况并非自己原因导致,公司作为管理方应自担损失。其余的损失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或不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小杨返还“卷款”,公司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骏华公司主张劳动仲裁委裁决应给付小杨的工资金额中应扣除两笔奖金,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现小杨对该项仲裁裁决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车辆回程货款以及报销款,双方未就该项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车辆违章扣分、罚款的损失,车辆后视镜的维修损失等其他损失,法院审理后均认定不予支持。
小杨已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微信提前告知骏华公司其将于2022年1月20日离职,但其在2022年1月18日将车辆私自停放在外地某停车场内即提前自行离职的行为确实有违职业道德,亦有违社会主义职业精神,但骏华公司并未就相关损失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的损失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杨需返还公司货款回款及预支款共计12500元;骏华公司需支付拖欠工资17555元;双方其余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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