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搭建损坏电梯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业主在自己的楼顶上违法搭建,原楼顶用于排水的五个大地漏,被该业主增设一层房屋后撤除,仅设了一个小的地漏,导致楼顶水过多无法及时排除,大量的水进入电梯底坑,致电梯损坏。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垫付了维修费用,事后,物业公司要求该业主承担电梯维修费用被拒绝。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魏先生
【解答】
魏先生,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因小区业主在自己的楼顶上违法搭建,导致楼顶水过多无法及时排除,大量的水进入电梯底坑,致电梯损坏。在该小区物业公司垫付维修费用维修电梯后,物业公司是可以要求该业主承担维修费用的。故,物业公司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业主承担己方所垫付的电梯维修费用。
手机中了病毒 卡里的钱被盗
前段时间,手机不小心感染了病毒,手机里的个人信息都被盗了,而绑定在手机上的银行卡里的钱全部被转走了。请问该用什么方式追回我的钱? 程先生
【解答】
程先生,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根据《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该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您的手机因感染病毒,且手机里的个人信息被窃取,而与手机绑定的银行卡中的钱款亦全部被转走,显然该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建议您立即报案,通过刑事途径追回您的钱款。
过去合伙开网店 如今出售遇难题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网店。当时一人出了20万元,总投资额为40万元,后续我又追加投资了15万元。现在公司做不下去,我想把店卖掉。有人出30万元愿意接手,可我的合伙人不同意出售。公司成立后,我占公司股份50%,她占25%,剩余的股份归她朋友。这种情况下,我如何才能卖掉这个网店? 鲁女士
【解答】
鲁女士,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因此,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股权,达到卖掉网店的目的。
付了首付没签合同 房子被保全怎么办
有一个新楼盘开盘,我直接付了首付,当时既没签合同,也没备案。但开发商和建筑商因工程款发生纠纷,房子被保全,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将进行拍卖,我该怎么维权呢? 林女士
【解答】
林女士,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且,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虽然您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但双方既没签订购房合同,也没备案,故较难排除开发商和建筑商工程款案件的执行。建议您立即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您所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向对方主张赔偿您相应的损失。
拆迁分房时再婚 房产归属如何认定
多年前,我母亲买了单位的集资房,后因房子拆迁,按照原面积分了两套房,并按商品房差价补。原房产证上只有母亲一个人的名字,买房时母亲和父亲已经离婚。拆迁分房时母亲再婚,但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现在房子属于母亲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白女士
【解答】
白女士,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尽管拆迁分房时您的母亲再婚,但该拆迁安置房屋的取得是您母亲此段婚姻前的房屋转化,即您母亲婚前财产的转化,若该拆迁安置房屋没有您母亲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尽管该房屋没有办理产证,仍属于您母亲婚前的个人财产。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回答,仅供参考。金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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