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徐荔
法治报通讯员 宋召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盛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跑腿代购行业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跑腿外卖员贩卖国家二类管控精神药品“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构成犯罪的案件,并围绕案件中反映的问题向相关平台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
跑腿小哥违规代购“安眠药”
被告人是一家公司的跑腿小哥,在明知客户滥用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公司线上平台接下内容为代配“思诺思”的订单,并以本人身份至多家医院编造失眠病症,配得大量“思诺思”后高价贩卖牟利。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思诺思”学名“酒石酸唑吡坦片”,虽可用于治疗睡眠障碍,但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发生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依赖,具有使人形成瘾癖的危害特性。
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诉源治理找症结
闵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涉案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存在业务监管存在漏洞、日常业务培训缺失、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和《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的规定,禁止寄递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涉案公司平台存在监管漏洞,对寄递物品登记、客户与跑腿外卖员之间沟通联系记录的审核监管不到位、不及时,未能及时发现、处置异常订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跑腿外卖员对于相关药品的法律属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认识不深,可见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对跑腿外卖员组织业务培训和学习。
此外,在经营过程中,涉案公司对于频繁发生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察觉,没有进行内部整顿,可见内部监管制度、措施未发挥应有作用。
这封“信”守护寄递安全
为规范寄递行业的日常秩序,助推其健康发展,防范利用寄递新业态实施贩卖违禁品行为的发生,针对上述问题,闵行法院向涉案公司提出建议:
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管。涉案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方,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加强对平台的监控。
建议将“思诺思”等国家管制的所有精神、麻醉药品名称及其同音字、拼音、缩略语、相关的网络暗语设置为平台敏感词,并做到及时更新。在平台用户界面告知客户不得寄递上述管制药品,并告知相应法律风险。通过定期检查药品订单、对跑腿人员与客户聊天取消订单原因进行核查等方式,准确掌握、及时发现、处置异常订单。关闭公司内开放式聊天区,防止跑腿外卖员在公司聊天区内交换相关违禁品接单信息,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在跑腿外卖员间进一步扩散。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跑腿业务员在从事寄递业务期间的移动轨迹进行研判,对于频繁进出相关医院的跑腿业务员进行重点监控,有效排查风险隐患,发现可疑或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流程。在制度建设方面,涉案公司应当吸取教训,深入挖掘管理漏洞,发现流程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相关规章制度细化和完善,加强部门内外的监督和制约。
建议公司与跑腿快递员在入职前签订协议、承诺书等书面文件,禁止跑腿快递员到医院代配处方药;对平台跑腿人员进行实名管理,严格遵守实名登记、身份核验制度;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惩戒、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
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守法意识。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评机制,积极开展预防和处置违法犯罪专题培训,积极开展预防寄递违禁品宣传。开展以案说法,让全体员工深刻认识到触犯法律底线的严重后果。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常态化普法教育,让员工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据悉,涉案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函复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包括完善管理制度、监管流程、培训制度等方面的整改。
法官说法>>>
代购违禁药品不仅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秩序,也为吸毒人员客观上提供了便利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在惩治寄递行业存在的犯罪行为的同时,将预防和监管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重点关注和防范新领域中新型犯罪的滋生,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通过快递小哥代购药品达到吸毒目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对各项社会管理制度提出了考验,一方面有赖于相关主体法律意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需要以点带面,扎紧管理制度牢笼,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压缩犯罪空间,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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