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对规避“限高令”的老赖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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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毛立华答记者问时表示,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通过“黄牛”购买飞机票高铁票,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必须依法严厉打击。(5月19日中国新闻网)

一些有一定执行能力的老赖既想逃避执行,又想享受高铁、飞机等高消费的便利,耍起了规避、绕开“限高令”的小聪明。一些“黄牛”投其所“需”,做起了帮“老赖”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等高消费交通票证的生意,为“老赖”提供规避执行的便利。这种服务合谋或交易合谋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限高令”,弱化或消解了“限高令”的制约力、惩戒力,也消解了司法执行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老赖”通过“黄牛”规避“限高令”的操作向社会释放了消极的信号,会拉低人们对“限高令”以及其他失信惩戒措施的敬畏度,助长一些人的失信侥幸心理。

严厉打击“老赖”通过“黄牛”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等规避“限高令”的行为,是化解执行难、提高执行成功率、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必然选择。最高法在近期计划对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乘坐飞机高铁的名单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结合调查结果和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等措施,依法依规开展打击行动,既打击“老赖”,也本着“顺藤摸瓜、露头就打”的原则打击“黄牛”,展现了全面治理规避“限高令”行为、封堵执行漏洞、推进强制执行的决心。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牛”帮助“老赖”规避执行的行为,也在人民法院的上述法律武器射程范围内。最高法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向规避“限高令”的“老赖”和“黄牛”开刀,有清晰的法律路径指引和依据支撑。

对规避“限高令”的“老赖”和“黄牛”就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同时,民航、铁路等部门也有必要积极呼应最高法的治理动作和执行需求,严防内鬼,进一步升级售票机制,打好系统补丁,加强信息核查,织密对“老赖”的拦阻网,让“老赖”“黄牛”或内鬼失去操作空间。这样,就能向法院系统的治理行动和案件执行送出有力助攻,保障“限高令”的制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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