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姐姐暗地出租房屋获取收益?

妹妹索要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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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享有居住权利的房屋,却被亲姐姐暗地出租获取收益,而自己却被瞒在鼓里,妹妹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据此将亲姐姐告上法庭。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妹妹作为涉案房屋的原始受配对象,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利,最终判决姐姐支付妹妹租金收益33000元。

赵丽(化名)和赵芳(化名)是亲姐妹关系,1995年,老房拆迁后两姐妹迁入位于徐汇区的一栋房子中,姐姐赵芳是户主,妹妹赵丽是承租人。

2001年2月,赵芳的儿子小沈出生报户籍在涉案房屋内,两人的母亲陆阿婆也于2018年10月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内,现今陆阿婆也是由姐姐赵芳照顾生活起居。

赵丽称,因为自己后来结了婚,且该房屋原先也是由姐姐赵芳管理,自己基本不回去居住,但就在2021年3月,自己因家庭原因想搬进该房屋,却遭到姐姐赵芳的拒绝。此后,赵丽通过中介以及居委才得知,原来姐姐早将房屋租出,而自己却没有拿到半分租金收益。现涉案房屋原租期已至,姐姐却将房屋继续出租,至今仍拒绝自己搬进房屋,也不给租金收益,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姐姐向自己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对此,姐姐赵芳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拒绝妹妹入住涉案房屋,现涉案房屋内共有四个户籍,两人的母亲户籍也迁入了涉案房屋,故赵丽最多也只能取得四分之一的租金收益。而自己将房屋出租,是为了方便照顾母亲居住生活,同时自己也支付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等,且涉案房屋有段期间也没有租金收益,综上,被告赵芳愿意每月支付原告7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赵丽作为涉案房屋的原始受配对象,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利。现因被告赵芳将涉案房屋出租之故,赵丽实际未能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她要求取得租金收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赵芳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情况,及其为涉案房屋实际支付的管理费用等,法院酌情确认赵丽所得租金收益。据此判决赵芳支付赵莉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租金收益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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