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袁园 姜叶萌
外卖骑手在前往医院,办理健康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保险公司能否以办健康证不是送餐,不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拒赔?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骑手办健康证途中撞人,保险拒赔
欣欣公司是一家知名餐饮配送公司。2021年3月,欣欣公司为新招录的外卖骑手小李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欣欣公司,保险责任为雇主责任,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其中“特别约定”栏以普通字体载明: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以下简称三者责任条款),承保雇员在从事保单所载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对第三者人伤承担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可报销、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
2021年3月9日上午,小李驾驶电动车前往公司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途中与案外人小王相撞,小王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
待小王伤养好,小李所在的欣欣公司出面与小王达成《结清协议》,由欣欣公司赔偿小王7.1万元,双方全部结清,对该事宜不再有争议。
然而,欣欣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办健康证不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为由拒绝赔偿。理赔未果,欣欣公司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7.1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小李办健康证途中,并非送餐途中,而办健康证不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案涉事故不属于三者责任条款的承保范围,保险不应赔付。如果法院认为属于承保范围,在赔付金额上应按保单“特别约定”中医保标准条款(以下简称系争条款)的规定,扣除自费医疗金额。
针对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欣欣公司补充认为,办理健康证是送餐骑手的预备性工作,公司规定外卖骑手在入职第一周内没有健康证可接送单,但一周后无健康证则无法接单。事发前三日,小李一直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第四日,小李受公司指派去办理健康证理应属于从事受雇活动,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而且,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对系争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故该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自费医疗金额不应扣除。
法院:保险公司赔付7.1万元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三者责任条款的承保范围;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赔付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欣欣公司为专门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企业,雇员小李在保单所载的工种为外卖骑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餐饮工作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方能上岗,外卖骑手亦是如此。小李作为餐饮配送员,其主要工作虽为外卖配送,但办理健康证与其主要工作紧密相关,是否取得健康证直接关系到后续接单配送行为的实施。此外,小李从居住地至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的行为亦是受欣欣公司指派,符合受雇行为的形式外观要件。综上,案涉事故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属于三者责任条款的承保范围。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赔付金额的问题实际上取决于系争条款的效力认定。案涉保单系线上签约、无投保单,系争条款仅载于保单“特别约定”栏,未载入保险条款,而该保单仅有保险人单方签章,投保人未予确认,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系争条款系经双方磋商达成的合意,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据此免责。
此外,保单中“特别约定”,均系保险公司为同类险种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符合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系争条款属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然系争条款仅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以普通字体予以列明,此种展示方式既不应成为保险公司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之替代,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综上,系争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应按约全额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欣欣公司保险金7.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文中公司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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