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进价44元的“lululemon”还辩称不知是名牌

法院判侵权赔偿

本文字数:882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李宜润

本报讯lululemon瑜伽裤在瑜伽运动领域口碑较好广受健身一族喜爱也容易被不法商家仿冒贴牌。近日,奉贤法院审结一起侵犯lululemon商标权案件,被告某服饰公司将从网络平台购买的44元瑜伽裤,假冒lululemon正品售卖谋取高额利润。奉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5万元。

原告在我国申请注册了品牌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紧身衣裤、背心式紧身运动衣等商品类别。被告上海某服饰公司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中销售宣称系原告品牌的商品,在商品标题及图片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销售附有上述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被告辩称其不知道涉案标识是大品牌,且店铺售卖商品是从1688平台进货的。

奉贤法院认为,服饰公司在其店铺名称、产品标题、产品展示图片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并在庭审中陈述其产品的进价与原告正品价格差价甚大,被告服饰公司理应知晓其所销售产品属于仿冒产品。

服饰公司的产品进价40多元,与原告正品价格差价甚大,理应知晓其所销售产品属于仿冒产品。

服饰公司在其店铺名称、产品标题、产品展示图片上使用了“lululemon”“align”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客观上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因此,服饰公司在案涉网店中使用案涉侵权标识并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4个月内销售假冒原告商标权的金额高达99万元,应立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奉贤法院判决被告服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5万元。

法官表示,要尽到对他人商标权的谨慎注意义务,切勿知假贩假。仿冒产品进价与正品价格如此悬殊,仍然进货销售显然是一种掩耳盗铃的行为。将一切推脱给上游卖家或者网购平台,并不能卸掉销售者自身责任。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进价44元的“lululemon”还辩称不知是名牌 2023-06-09 2 2023年06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