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本文字数: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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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随着互联网应用场景的不断发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还出现了不少诸如“隔空猥亵”之类的新问题、新情形。

为进一步完善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则,明确细化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及从重、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严惩相关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的出台,为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精准保障,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呵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那么,这部《解释》有哪些重要内容呢?

明确奸淫幼女较重从重处罚的情形

潘轶:《解释》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等等。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

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

“情节恶劣”标准

和晓科:《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

比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了细化,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

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李晓茂:《解释》第五条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

和晓科:《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比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明确信息网络空间

特殊猥亵行为的入罪标准

李晓茂:近年来,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诱骗方式让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拍摄裸照及视频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行为人以此对被害人进行要挟、控制进而在线下实施其他性侵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传统接触式猥亵行为的危害性没有实质差异。

因此,《解释》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链接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5日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审委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当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频,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犯罪线上、线下交织,危害很大。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回应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问题。

《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9月,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和线上联系、线下侵害的犯罪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15.8%,2018年至2022年9月,全国有1130人因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和特殊职责人员构成强奸罪的条件,《解释》作出规定,旨在明确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以避免轻纵犯罪、确保罪刑均衡。

何莉表示,鉴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为特殊保护该年龄段的女性,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例如,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胁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5月25日还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严格案件办理时限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的4种情形;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时限;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

潘轶:精神伤害是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危害后果之一,但以往容易被忽视。此次《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

《解释》明确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可以主张民事赔偿的范围,并将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明确为可依法获得支持的物质损失,有助于未成年人及时获得足够赔偿进行医疗诊治,早日走出被害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解释》同时要求主张上述赔偿应当有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材料,证明被害人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以确保规定真正造福于确有医疗诊治需要的被害人,并且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相应事实和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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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2023-06-12 2 2023年06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