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618”大促期间,你知道勾选的“定金不能退”选项就属于一种格式合同么?购物、医美、买车、买房,消费者接触的大多都是格式合同。然而一些格式合同中却“暗藏玄机”,“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规制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显著提示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教授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合同管理历经对部分企业的合同管理到完全的合同自由再到合同的行政管理,从管理到放任的过程中出现了对消费者明显不利的群体性影响,因此制度的重新启动非常有必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民众大多通过手机等电子产品获取交易基础性信息,但很多信息都是流程性的,诸如在下载APP的过程中会跳出弹窗,多数人会选择直接同意,最终下载使用,而不会过多关注合同文本,忽视其中夹带的一些有利经营者、不利消费者的内容。此次“办法”规定,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倪楠教授告诉记者,消费者比较常见的“霸王条款”,如汽车销售中利用合同约定免除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以合同条款免除产品质量保证责任;经营者以交付时消费者检验为由免除己方责任;滥用预付款、定金的概念;限缩经营者责任。房地产合同中混淆不可抗力概念;捆绑收费;免除逾期交房责任;合同双方责任不对等。网络交易中则常见默示同意其他服务等等。此次“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
创新增设经营者行政责任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本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然而有部分经营者却以“清仓”“尾货”等名义,随意扩大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限制消费者行使自身权利。
刘继峰表示,“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中格式条款规定的内容,除了监管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内容,还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交易。创新之处则在于增设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提高了针对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将罚款上限提升至10万元,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效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倪楠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要看经营者有无故意规避或转嫁法律责任的情况;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要向相关专业人士请教;对于口头承诺的内容,应写进合同。此外,提供合同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服务消费者
2022年6月,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正式上线,收录了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超过500份,包括房屋买卖、农村土地流转、旅游消费、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此次“办法”首次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
刘继峰表示,“办法”鼓励制定行业性的统一格式合同文本。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行业都应当制定,比如房子、车子等价值较高的领域,以及单个价值不大但整个消费群体较多的互联网平台,都应该制定格式合同。若干年来推行相对较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属于格式合同,直接填空即可,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便利。
倪楠表示,目前合同示范文本库主要分为生活消费、农资农业、生产经营、建设工程和其他五大类,消费者往往较多关注与自己生活关系密切的,如医疗美容、校外培训、商品房买卖、旅游合同等,近些年互联网交易成为热点,对该领域的合同示范文本的需求陡增。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进入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免费查询、下载所需合同示范文本。(见习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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