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湿地条件优越,又处于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中转点,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鸟类资源比较丰富。目前,本市监测记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150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陆生动物)超过325种,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6种;建有自然保护区4个,市野生动物栖息地22个。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将建立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通过法治的规制走向“生态之城”。
因为养死一只“猫”
宠物店店主获刑并判令向社会道歉
2019年4月,沈某、张某某共同设立上海沈某宠物用品店,沈某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某某负责该店铺的实际经营。同年5月6日,二人经共同商议,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一个好脾气姑娘”收购薮猫1只;后因饲养不善导致该薮猫意外死亡。
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沈某、张某某非法收购的哺乳动物物种为薮猫,按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管理。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沈某、张某某由于饲养不善导致死亡的薮猫整体价值为7500元。
2020年3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食药环支队向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批准逮捕,刑检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遂予以跟踪及介入,并于3月30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立案调查。
为了查明境外野生动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量化资源价值,三分院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CITES公约)在动物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门调研,分别走访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并委托华东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公益进行量化评估,明确了该案的诉讼请求。
2020年7月2日,三分院刊发了诉前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9月4日,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请求法院判令沈某、张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7500元。
2020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请。上海三中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和沈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及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3个月,均并处罚金。法院依法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沈某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500元。
这也是上海首例境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面对CITES公约附录动物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检察院通过走访调研,从我国法律、国际公约、生态学等角度,论证了境外野生动物灭失对生物资源的损害,系国际公约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的有益探索。本案同时也体现了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以加大违法成本,从而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同时,本案也反映出宠物饲养容易滋生乱象,由于少数人的特殊心理,非法收购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被抓捕、售卖,使其原本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甚至危及我们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检察官提醒大众在饲养宠物时应更加谨慎注意,不要为满足个人喜好而侵犯公共利益。
建立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
1993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上海市实施办法》,规范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2020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先废后立”的方式,先行废止了该办法。2022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本市及时跟进,制定本《条例》,对上位法的基本制度进行了必要衔接和细化,并重在体现上海特色,重点将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实践工作中的有益经验举措予以提炼、固化和创新完善,形成契合上海特点的制度规范,助力上海“生态之城”建设,从而为更高水平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本市在国家规定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之外,积极探索与超大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栖息地保护模式,选择了一批生态基底好、野生动物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栖息地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此次《条例》出台,将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作为立法核心内容,专门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全过程制度安排。《条例》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对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分工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本市林业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市场监管、公安、交通、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护工作;二是建立市、区两级各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沟通研究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要求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业务协同、提升管理效能。
《条例》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对拟列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编制保护方案,经修复、评估后,列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明确区主管部门按照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对于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栖息地的,要求予以避让或采取措施消除、减少不利影响,并明确禁止破坏栖息地环境以及毁损设施设备的有关行为。
同时,为更好发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协调平衡与栖息地周边社区发展的关系,《条例》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栖息地实际情况开展科学考察、科普教育、自然观光等活动。
市绿化市容局表示,法规生效后,该局将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巩固来之不易的栖息地修复成果,尽快建立和完善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明确保护要求、管理方式和维护职责,依法严格查处破坏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同时,发挥和提升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服务功能,促进其与周边社区的协调发展。
巡护小天鹅、白头鹤、黑脸琵鹭等迁徙候鸟
据介绍,上海的近海岸湿地生态系统和农林生态系统是迁徙候鸟的主要栖息场所,沿海湿地更是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公认为东亚—澳大利西亚鸟类迁徙路线上的重要中转站和生态敏感区之一,小天鹅、白头鹤、黑脸琵鹭等“明星”物种都是本市迁徙候鸟中的常客。
此次法规也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举措,健全野生动物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如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和统筹协调,明确收容救护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职责,同时,规定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收容救护工作;对于原产本市、种群数量极少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要求通过迁地、就地保护、重引入、建立资源库等多种措施予以重点保护。针对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给农作物带来损失以及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等情况,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危害调查评估,组织实施危害防护工作。
《条例》还在上位法有关猎捕、禁食、人工繁育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细化了野生动物管理措施,推动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进行猎捕、交易、运输和非法购买等行为。《条例》明确和细化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动物的备案要求;对于终止人工繁育活动的,还要求事先向原备案部门报送人工繁育动物的处置方案。《条例》明确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需要以及人口密度、动物危害防控等因素,划定人工繁育场所禁设区域。此外,《条例》还关注野生动物健康,规定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应当保障其健康状态,并禁止投喂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同时,针对近年来一些野生动物在居住区内分布扩散、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条例》专门明确居住区内发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异常等情况的,可以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由其组织采取措施。
市绿化市容局表示,为保护这些珍贵来客,该局将制定并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工作指南,指导相关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保护巡护方案,在候鸟迁徙高峰期,加强对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等重点区域的巡护。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次立法明确了本市“每年11月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4月的第二周为爱鸟周”。《条例》中明确了保护巡护制度,这是总结崇明野生动物禁猎巡查实践成效基础上的经验固化和制度拓展,除了要求政府层面做好巡护工作外,规定绿地、林地、湿地、公园、湖泊、水库等区域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本区域的保护巡护,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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