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社保挂靠代缴”涉嫌违法犯罪

本文字数:2022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随着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还和购房资格、居住证办理、子女就学等事项密切相关。因此,实践中一直存在“社保挂靠代缴”的情况。

近年来相关法规已经明确,所谓的“社保挂靠代缴”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并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报。

所谓的“社保挂靠代缴”,千万不要参与!

骗取的社保待遇须退回

李晓茂:所谓的“社保挂靠代缴”涉嫌违法甚至犯罪,面临极大的风险。“挂靠代缴社保”是指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本人无真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名下参保。现实生活中,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的人通过找代缴公司挂靠社保,或者在亲戚朋友的公司挂靠社保,但其实双方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随着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早已拓宽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途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有两种途径可选择。

一种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也是多数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的参保方式。另一种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是每年按档次缴费,缴费档次各地有所不同。

鼓励举报社保违法违规

和晓科: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办法明确,社保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12333或者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

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管辖。必要时,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也可以向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督办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此外《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骗取社保待遇涉嫌诈骗罪

潘轶: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1年,媒体就报道过北京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一公司老板为了盈利成立空壳公司,用于为个人提供社保挂靠,还通过广告、网络等方式拉客户,然后向社保部门虚报用工关系、工资情况等缴纳社保所需的相关材料,2年多来共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对此法院认为,生育津贴作为国家补贴给劳动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补贴,必须以被保险人系单位在职员工为前提条件,也即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是申领生育津贴的关键前提要件,无劳动单位的个人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被告人明知该公司与36名产妇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不具有为上述人员缴纳生育保险及代为申领、发放生育津贴的资质,明知公司虚构用工关系会产生社保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生育津贴并希望该种后果发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金额应当以其实际支配的全部金额认定,至于其后是否将生育津贴又支付给涉案产妇、支付金额多少、事后是否存在逃避返还骗取财物等行为系骗取钱财行为已既遂后的分配、退还问题;该公司事前代缴社保的目的、成立公司的目的等系考量其主观恶性、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均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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