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主笔闲话

合理“松绑”学校责任

本文字数:474

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地在学校,受害学生家长往往会指责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而社会公众普遍也会同情弱势。于是,校园侵权案件逐渐形成“谁受伤谁有理”和“学校理所当然承担责任”的归责判断倾向。然而,这种倾向不仅加重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还破坏了教育中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最终受害的还是学生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厘清与界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对校园侵权案件中的学校责任进行合理“松绑”。本期封面案例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评价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首先应当考量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校园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学校员工、受害学生、加害学生或者其他第三人等。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受害学生自己,相较于受害学生自身承担的责任,学校的责任明显会偏小。其次,评价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还应当考量侵权行为的可预见性。从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而言,教师也难以预料指示行为会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因此,不能对学校与教师苛责过高的注意义务,也不能将学生的受伤结果简单地归责于教师的指示行为。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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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合理“松绑”学校责任 2023-07-05 2 2023年07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