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员工签订的合同公司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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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员工在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合同,最终独自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王某为B公司某分公司的项目经理,2021年1月4日,王某以B公司名义与原告A公司签订《活动板房合同书》,约定B公司因需向A公司订购活动板房。但该合同未获B公司审批通过,故未在合同落款处盖章确认。A公司要求与王某个人签订合同,王某同意。次日,双方签订《活动板房合同书》,合同内容与上述合同内容一致。2021年3月18日-2022年1月12日,王某与A公司签署货款对账单,载明结算金额共计224774.3元,期间,王某共支付A公司80000元工程款。安装完毕之后,王某以工程款支付主体为B公司为由,要求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A公司向王某追讨活动板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虽是B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但合同订立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的过程中,A公司否认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而是与王某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王某与A公司对账,并支付部分工程款,王某实际履行了合同,王某以B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不产生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当事人应是A公司与王某。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恪守。王某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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