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坛嘉宾
叶青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部署过程中,严格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与改革目标。方法论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理论体系或系统,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任务与目标已确定,采取何种方法论加以推进直至达成改革目标,我认为,“三结合”的方法论符合改革的发展实际与内在需求,应当予以坚持。
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相结合
当下我国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区,改革道路上碰到困难前所未有,改革过程中遇到问题层出不穷。全面深化司法领域的改革,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特别是做好重大改革项目的统筹规划,在改革推进的过程中更要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同时为了发挥地方改革的积极性与参与度,尊重地方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司法机关在中央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先行先试,探索一些新的路子与做法,对一些好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全面推动制度改革与机制创新。
要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地方实践的关系。首先,中央基于我国国情在司法改革理论的指导下,遵循司法客观规律,并运用建构理性思维,从总体上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具体措施、时间节点等内容。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的特征,可以克服改革的碎片化、零碎化和非理性化。其次,需明确地方改革的自主权限和禁区。具体试点地区可由地方自主决定,具体改革方案由地方根据中央政策指导拟定,同一机制改革中央为地方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模式,同一机制改革允许地方在中央限定的政策范围内有所变通。中央向地方开放改革自主权限后,还需同时设定改革禁区:一是不得违背单一制和僭越中央专属权力。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央权威的地方确认是中央动员地方改革的前提,坚定改革中的单一制基本国情,同时要维护中央在特定改革事权中的专属权力,确保中央对全国改革的统一规划和引导作用,地方不得僭越单一制和中央专属权力,确保改革共识与改革凝聚力、统一性不被破坏。二是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展开试点。改革于法有据是本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获得改革合法性的基本依据。中央向地方下放部分决策权并不意味着地方可以越过授权而径直展开试验,试点资格的获得和试点方案、实施细则必须经由授权和确认。三是不得规避中央督察。地方在实施试点改革期间必须接受中央的督察与评估,包括事前改革方案的审查与信息摸底调查、事中试点过程的不定期与定期督察、巡查、事后试点成果的验收与评估。地方不得选择性反馈试点改革的实际情况与成果。四是不得背离中央基本改革方针和路线的要求。中央作为顶层设计的高位推动,享有改革方案的决策权,地方要服从中央整体改革方针和基本路线的指导,不得脱离全国统一路线。当全国统一政策无法在地方落地或与地方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应当主动报告,再次获得授权后,方可根据地方特殊条件试行特殊改革。
历史经验和借鉴创新相结合
放眼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可能脱离本国的司法传统寻求推进和发展。比如英国司法改革中的法院体系设置、法国司法改革中的预审官制度、美国司法改革中的诉辩交易制度,都无不体现出其本国法律文化底蕴。当前,我国将文化自信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伴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再一次被推到历史的台前。在接下来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的研究与挖掘,全面准确地认识中华传统司法的历史渊源、文化积淀,从而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也应对域外国家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司法机制中具有科学、合理成分的加以学习与借鉴。在承认法治及司法制度多样性的前提下,以我国国情实际为基础,结合我国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对域外国家的司法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与鉴别,汲取有益成分,为我所用。
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顶层设计已经成为中国改革的优势话语与中国制度的比较优势,但国家建构主导下的整体主义价值取向,容易衍生“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弱化社会力量参与的可能性空间。一方面,国家建构主义的单边膨胀将严重抑制社会建构理性的成长,社会力量在试点改革中的显示度并不明显,社会主体的司法知识难以输入正式制度中,导致社会主体的制度推动力和知识贡献力匮乏。未来应通过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优化,平衡司法改革的多种参与主体,进一步建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意味着应当将专门机关主导与群众路线深层融合,建议以治理系统自身的结构优化为旨归,以顶层设计为核心的外在战略和党的领导为核心的内在制度为依托的“元治理”改革,借助小组机制、传导机制、示范机制等活化“元治理”的体系功能。从关系建构与制度建构两方面,重塑司法体制综合配套试点改革中的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场域建构。
关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效果由谁来评价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因此,公众参与司法改革评估的可能性空间应当有所扩大,一方面要提高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意见在评估中的整体比例,适度降低指标体系中的制度指标和行为指标的比重,提高文化(观念)指标的比重,另一方面应当让社会公众尽可能提早介入到司法改革的前期论证评估和试点改革运行过程的中期评估,具体可通过参与前提听证、问卷方案设计、实地调研等环节,真正体现公众评价对试点改革成效结果性评估的影响。(原文首发于7月4日本报理论学术编辑部“海上法学院”公众号启航典礼·海上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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