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创新执行为个体户赢得“自愈期”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文字数: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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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法院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为大众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各级法院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强制管理措施,发挥司法建议柔性监督优势,在具体案件执行中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1

依托“执破融合”机制

实现债权公平受偿

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涉及商品房销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民间借贷、以房抵债、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负债金额达7亿余元,主要财产是其建设的商住楼,建筑面积26133平方米,价值约2.1亿元,房屋基本销售网签完毕。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工程,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权利冲突严重。法院认为,若直接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按在建工程拍卖处置,施工许可证等证件难以重新办理,也难以续建验收,且无法保障购房人权利。于是决定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保障各方权利人利益。

法院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和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充分释明了执行程序中无法确保续建完工的情况,并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此后,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破产清算,并进一步甄别出应予优先保护的消费性购房人47户。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偿债和续建。该公司在2022年4月重整成功,案涉商住楼设定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及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率约10%。案涉商住楼正在续建,预计在今年底完成交付。

【典型意义】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债权人众多、利益诉求冲突的难题,法院为化解执行难题,尽可能保障各方权益,一方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以破促执,实现了普通债权公平受偿,化解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吊销的营业执照,引入投资完成烂尾工程续建,保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

法院创新“执行监管”

为个体户赢得“自愈期”

被执行企业因经营困难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会参照破产管理人程序,遴选执行管理人对被执行企业进行执行监管。执行监管期间,被执行企业可以继续正常经营,但须接受执行管理人的监管,并如实缴纳经营利润用于清偿债务,最大限度兼顾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某租赁公司与某饭店、某咖啡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饭店、咖啡厅均正常经营,只是前期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营业才导致企业资金受困,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企业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为保障饭店和咖啡厅正常经营,允许该饭店和咖啡厅继续使用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但不得实施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法院对已查封财产进行初步估价后,发现上述财产市场价值较低,处置难度也较大,而且如果强制处置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两家被执行企业将彻底无法经营。两家店员工有40余人,如果不当处理造成企业倒闭,则会衍生就业问题。法院将财产调查和预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不愿意垫付财产处置评估费,并希望法院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本案查封财产,但又因被执行企业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破产企业范围,不具备破产能力。

为了解决本案面临的问题,执行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引入破产管理人机制对两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执行监管。参照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引入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执行管理人,该执行管理人经法院遴选,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聘请,管理人监管内容、审查权限、工作报酬及饭店、咖啡厅利润分配与支付办法等事项,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监管五个月以来,扣除维持经营、工人工资和支付管理人报酬所需,被执行企业已产生利润15.4万元,是被查封财产评估价格的两倍多。最终,被执行企业通过执行监管争取到“自愈期”,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借鉴破产理念和方法化解执行难题的一次创新探索。该案执行中,法院通过引入执行管理人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管,既为个体工商户赢得“自愈期”,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需求,又保证债权人顺利提取企业经营利润实现债权,真正变“双困”为“双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3

执行阶段预重整

助被执行企业重生

预重整是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相衔接而创新的一种企业挽救辅助性模式,整合了庭外重组的市场自治功能和庭内重整的司法强制效力,在挽救困境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2021年4月,法院作出执行依据并立案执行。某钢管公司系老牌企业某集团的子公司,且由该集团公司职工持股管理会控股,公司的生存发展也关系到大量职工的切身权益。自2020年开始,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当等因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产生不少诉讼案件,并且陆续进入执行程序。

因此,执行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处理该系列案件,同时对被执行企业名下财产依法实施了查封扣押,以确保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多次协商无果后,法院依法启动了该公司所有的一批钢管的拍卖程序,最终以336万元成交。随后,由于部分在外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陆续要求分配钢管拍卖款,导致拍卖款无法足额清偿对外所有债务,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故部分债权人开始向法院申请破产。由此某钢管公司被移送破产审查,经查阅公司账目资料,了解到该公司产品有市场、销售有渠道,有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只是内部管理层出现矛盾才陷入困境,如果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不仅无法完全保护各债权人的胜诉权益,也会损害职工股东的利益。

基于此,法院执行局创新性引入预重整概念,与破产审判部门对接后,共同联系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企业股东,主动引导各方当事人拟定预重整方案,并确保该方案既能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帮助被执行企业走出困境。经过法院多轮协调,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阐明利害关系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由其个人向银行贷款,并以该贷款填补公司的资金缺口。最终,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达成预重整方案,债权人撤回对被执行企业的破产申请,各债权清偿率达到100%。至此,被执行企业对外债务已基本清偿完毕,公司也逐渐回到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典型意义】

为帮助企业脱困,保障职工股权,法院践行能动司法,打破执行和破产的程序壁垒,优化程序衔接机制,在执行程序中引入预重整概念,积极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预重整方案,强化执行和解的作用,突出保护性和公平性,帮助其从破产清算向破产和解转换,通过发挥预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助力企业重获新生。

案例4

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帮助企业纾困获共赢

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某置业公司给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利息600余万元。因某置业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某置业公司名下不动产并冻结其相关银行存款账户,某置业公司自动履行部分义务。对于剩余款项,某置业公司表示前期经营困难,短期内难以一次性给付;某建筑公司则要求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拍卖处置,双方矛盾尖锐。

法院经调查发现,某置业公司此前信誉良好,无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其如实申报财产后,法院梳理出系列涉民生、涉企业问题。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该执行案件反映出的一系列涉民生、涉企业生存发展问题,如东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多轮协调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建筑公司同意暂不处置查封资产,申请暂不对某置业公司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法院给予某置业公司三个月的诚信履行宽限期并引导其积极融资偿债,并将本案具体案情和某置业公司并非资不抵债等情况向金融机构予以反馈。此外,法院还对某置业公司还贷专用账户暂不采取控制性措施,但要求其将融资进度和进展情况随时向法院报告。

成功融资后,某置业公司第一时间将剩余款项汇入法院账户,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坚持善意文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执行理念,对诚信且有发展前景的涉执民营企业,充分考虑其经营现状、履行能力等因素,给予诚信履行宽限期,暂缓对其还贷专用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同时引导其融资偿债。如此一来,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也避免了被执行人及其承租人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以及其他衍生诉讼的发生,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动能。(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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