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如何惩戒劳动领域失信行为

本文字数:1066

□李英锋

7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与诚信建设白皮书(2018-2022年)》,对近五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据介绍,五年来,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不诚信行为达515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存在不诚信行为,阻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危害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7月20日《工人日报》)

在劳动领域,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失信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减轻或规避己方责任,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些失信行为扰乱了劳动管理秩序,侵犯了劳动关系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且易引发劳动纠纷,造成诉讼资源或劳动仲裁资源的浪费。

有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之所以背离诚信,罔顾事实,弄虚作假,甚至发起恶意诉讼,主要是因为失信成本太低,即便失信者在诉讼或劳动仲裁程序中露了馅,也不会额外承担责任,而一旦失信者投机成功,在某一环节的失信行为未被识破,就可能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这样的失信诱惑和风险面前,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便产生了投机侥幸心理,因此失去了对诚信底线的敬畏。

诚然,要遏制劳动领域的失信行为,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化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需要有关部门、工会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需要用人单位匹配新型用工管理模式不断发展完善新型管理制度;需要法院、劳动仲裁机构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提升办案质效,积极甄别失信行为;让失信行为难以得逞,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传导震慑、警示效应。同时,有关部门也应探索建立劳动领域失信惩戒制度。

针对在劳动领域投诉举报处置、仲裁、诉讼过程中经调查确认属实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失信行为,除了让失信者承担基于事实的劳动合同责任或法律责任,还应将失信信息记入征信系统,根据情节启动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比如,如果用人单位有失信行为,则在参加招聘、项目招投标或融资贷款等活动时受到一定限制,如果劳动者有失信行为,则在一段时间内参加求职等活动时受限,或被打上失信标记。

有了劳动领域失信惩戒机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会因失信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种代价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有力的倒逼和制约,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对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的敬畏意识,摒弃失信投机心理。失信行为是劳动纠纷的“温床”,诚信则有助于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用劳动领域失信惩戒机制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失信行为念念“紧箍咒”,对促进劳动诚信、用工诚信、营造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乃至建设诚信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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