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养老社区、光伏产业、充电桩租赁……这些时下最热的产业也成为了后“P2P”时代的新型非法集资犯罪的“画皮”。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2018-2022)》,通报五年来浦东新区金融犯罪变化趋势、案件办理基本情况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记者注意到,2018年以后,全社会经历了P2P平台案件的密集爆发后,此类案件呈现抛物线式的下降后,进入了后“P2P”时代,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段更为隐蔽、迷惑性更强。
新型金融犯罪案件不断出现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2359件3368人,审查起诉案件3046件4094人,案件数量呈先升后降的趋势。案件类型主要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金融诈骗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四大类。其中,非法集资类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量居于首位,其次是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
据了解,2021年1月15日,央行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0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P2P平台已经全部清零。2018年以后,全社会经历了P2P平台案件的密集爆发,直至近年来,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P2P平台引发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数量正逐步下降。但是,P2P模式的终结仅仅意味一种非法集资的模式被清理,在该院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新型的模式和手段仍然在不断出现,需要引起社会重视。
“从2021年1月份开始,P2P平台所引发的非法集资认清债权数量以及就业拐点,基本上会有一个去存量的阶段。之后我们把它称为后P2P时代。”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唐逸飞指出,新类型新手段的非法集资案件依然是频发的态势,主要体现在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手法是不断翻新,同时网络传销型的非法集资案件有抬头趋势。
金融传销型 庞氏骗局重现
2021年4月,蔡某成为了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外称从事农副产品销售等业务。
实际上,销售农产品只是幌子,该公司主要通过一款公司同名APP先后推出了多个名义为“投资扶贫项目”的理财产品,以组织客户开讲座、旅游,或者通过微信群聊、直播授课等形式向客户介绍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收益及分红情况。其面向的客户群体主要为中老年人。
客户转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就能作为平台会员获得三倍数额的“爱心豆”,APP按时释放少量爱心豆到会员账号中作为利息,一个被释放的爱心豆就能兑换一元人民币。
另外,客户还能通过推荐他人加入会员投资,获得一次性加速释放爱心豆的奖励。客户的会员级别依据其推荐人数和投资额分为不同级别,对应的级别会员在本团队新发展投资者后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进一步的加速率。
组织者建立一套完整的会员招收和分成制度,以资本运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参与者入金并成为会员,会员需要通过不断发展下线的方式来回收本金、赚取利润。“这样的传销组织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本质是一种庞氏骗局。”检察官表示。
购物包租型 看似实物交易,实则虚假噱头
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推进,新能源车销售数量大涨,行业大好的前提下,“新能源”的概念也成为了购物包租型非法集资的幌子。
许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是以购买充电桩份额后由某公司代为运营的名义,由公司与客户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采购合同》《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合作协议》,声称客户能从充电桩的运营中获益。但实际上投入充电桩采购和运营的资金比例很低,基本都是靠后进的投资款来发放前序客户的收益,许多客户甚至从未见过自己购买的充电桩实物。
检察官告诉记者,该类型的手段通常表现为假借销售商品或商品使用权的名义,与客户签订采购协议,再承诺代为出租管理商品后,可定期向客户返还经营所获的高额收益,进而诱使公众参与投资。表面看这是以实物交易为支撑的正常经营活动,实际是销售者利用购物包租的噱头吸收资金。
所谓的商品多为虚假,而承诺的定期支付高额租金、到期回购本质上是通过借新还旧来承诺保本付息。在缺少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往往会以资金链断裂作为收场。
违规私募型 突破私募界限,变相吸存
与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主要客户是少部分高净值人群,故监管手段相对宽松,导致近年来私募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私募基金虽然进行了登记备案,但在发行产品时,为片面追求资金规模,放弃合格投资人的审查,直接或变相承诺本息收益,实质上突破了私募基金的界限,变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更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按规定对资金进行托管,在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随意进行资金拆借,肆意侵占、挪用基金资金。
例如某资本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中,涉案私募产品对外销售后,所募集资金经多层转账后转移至A集团法定代表人彭某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涉案资金既脱离了资金监管,又无法通过投资相关项目实现市场融资,已经偏离了私募基金的本质。上述公司虽然取得了基金销售牌照、部分基金亦进行了备案,但上述行为本质是借用了部分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吸收资金之实。
伪“区块链”型“炒币”为假,套现为真
雷某某经营某数字货币交易所,吸引投资人入场进行数字币交易,并且隐瞒IT币为无价值的以太坊代币的实质,通过虚假宣传吸引大量被害人入场投资IT币,导致被害人因无法兑换IT币损失钱款。
该类型的手段表现为:第一步,租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虚拟币交易平台,尽可能多地吸引“炒币”玩家登录后交易境外通用虚拟货币;第二步,以平台的名义发行代币(平台虚拟货币),诱骗“炒币”玩家相信这种代币具有增值空间,并用境外通用虚拟货币大量兑换代币;第三步,推出各种名目的“存币返利”计划,让持币人将代币存入平台,平台定期向持币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代币作为利息,最终,平台开设者拿到大量境外通用虚拟货币套现,“炒币”玩家获得无法兑现的代币。
“概念”理财型 包装花哨,真假难辨
在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马某某以自己实际控制的C置业有限公司定向投资某市“美好乡村”建设项目为由,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允诺年化收益率10%-12%,通过业务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销售“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固定收益权类理财产品,以此非法募集资金,所募集资金被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个人挥霍。
该类型的手段主要以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骗取资金,有的是虚构一些发展前景好、契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实体投资项目,如养老社区、乡村建设、生物科技、光伏产业、影视业等新兴产业,将项目包装为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还有的是虚构一些有国企交易背景、或集团公司担保的资产收益包,进而包装为收益权转让类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对应的标的种类繁杂,令人难以分辨产品的真伪。
延伸
找准检察履职“着力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犯罪案件的变化其实反映出在网络时代,网络金融犯罪问题凸显,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波及面大、危害性强,但又更加隐蔽复杂,打击难度因此增大。”检察官表示:“这就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着力点’。”
在过去的五年里,为应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变化趋势,浦东检察院以更加主动的司法作为和服务融入引领区建设工作大局,为有效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引领区建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浦东检察院发挥“首例首效”作用,办理的私募基金领域两起案件被最高检列为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挂牌督办案件;办理的陈某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案等入选最高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并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被人民银行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办理的“人伤黄牛骗保”系列保险诈骗案,有效解决案件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难题,依托行政、刑事、民事三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清理整顿了盘踞多年的行业隐患;办理的借“虚拟币”“区块链”“元宇宙”等热门概念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为司法理论的前瞻性研究提供指引等。
同时,浦东检察院落实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工作,深度参与金融综合治理。先后开展车险行业、贷款中介专项整治、洗钱犯罪、养老诈骗专项打击等,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同步发掘所涉行业典型性的监管漏洞、黑灰产问题,对于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使行业规范运营;探索数字赋能金融检察,以大数据碰撞的方式发现特定领域的类案线索,着力破解了新型金融犯罪案件的难点堵点;开展多渠道、多载体、多形式的金融领域法治宣传,针对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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