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伪造协议收款 被控诈骗 经过法律援助 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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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惹人厌恶,因此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律师要帮“坏人”辩护呢?

最近我就办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从最初不相信司法、不相信律师,到意识到律师的作用,最终对判决表示认可和信服。

本质上,律师的作用和法官、检察官是一样的,就是让每个犯罪人“罪当其罚”,这样也能增加法律的权威性。

法援对象避而不见

某天我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让我为一个涉嫌诈骗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的开庭时间定在十天后,但为了有充分时间和被告人确认案情,我还是在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与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联系,并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他尽快来律所与我核对案件事实。

然而蹊跷的是,他并不急于与我见面讨论案情。无论我再怎么要求,他都坚持自己没空,最早也要在开庭前两天才能来所里与我见面。见他自己都不着急,我也只得同意,但内心的确是充满了疑惑和不解。

见面之前我先仔细看了案卷,案件大概的情况是这样的:王某是为一些楼盘项目做销售宣传的,也就是楼盘在销售前,需要一些人员上街发放广告做推广,楼盘销售人员会找到王某,由他负责召集人员发送宣传广告。

由于每次的工作量和人员并不固定,所以工资是日结的,且需要王某先行垫付。等待整个项目完成后,楼盘再向王某支付整个项目的服务款项。

2017年11月到2018年,王某做了几个楼盘的项目,项目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但王某因为缺钱,就以项目仍在持续,需要垫资为由,要求他的合伙人毛某给他30余万元。其间毛某由于一直没见到项目回款,就向王某催讨,王某还伪造了楼盘公司的印章和一份还款协议,在还款协议上承诺会尽快付款。

后来毛某因为迟迟没有拿到钱,就向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求证。公司负责人表示项目早已结束,款项也已经付清了,从未拖欠过费用,更没有签过什么还款协议,协议上的印章是伪造的。

获知这一情况后,毛某又多次向王某讨债,但因为害怕与王某之间款项往来过多说不清楚,他就和妻子把王某关到家里逼着还钱,并让王某签了一份还款协议。

签完协议,王某被毛某放出来后,马上以遭到非法拘禁为由报了警,毛某和妻子因此受到了刑事处罚。

从被害人变被告人

毛某和妻子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因为王某依然不还钱,所以他俩也报警了。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王某涉嫌诈骗毛某30余万元,因此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也承认了检察院指控的罪行,同意了检察机关量刑五年的建议。

按照我的经验来看,这个案件人证物证齐全,能够相互形成证据链,所以反映出来的案件情况大概率属实。

基于上述情况,我认为检察机关罪名适用准确:在本案中王某确实以虚构正在进行的项目需要资金以及伪造垫资协议等方式,骗得被害人毛某垫资,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同时本案建议量刑也较为准确: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再加上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以及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因素综合起来,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可以说这个案件从定罪到量刑没有任何问题。

看完整个案卷,我感觉本案中缺乏辩护的抓手,只能期待会见后能够找到突破方向。

突然提出曾经还款

然而见面之后,王某给我的印象更差了:他似乎没有看着人说话的习惯,总是以眼睛的余光瞟我,我看他之后,他就马上把目光偏移,让我感觉是个非常不老实的人。

我跟他确认案卷情况是否属实,他回复我:“这些项目是曾经有过的,为什么说我在虚构项目?”对此我直接反驳说:“项目是真的,但是已经结束。你以项目仍在存续为由要求毛某垫资,毛某也是相信了你的谎言才给了你30万元,所以你当然是虚构项目。如果你不承认罪行,那么你在本案中就没有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刑期可能会超过五年。”

王某被我说的哑口无言,只得说:“好好,我会认罪认罚的!”

正当我准备结束会见时,习惯性地问了王某一句:“对这个案子你还有其他问题吗?”他突然回了我一句:“朱律师,我还过他们很多钱,这个能不能说?”

一听这事,我第一反应他是不是在骗我?但我还是耐着性子让他继续说下去。

我说:“你说的还款有记录吗?”他说:“有的,都是在案件发生之后,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还款的。”我说:“为什么这么重要的事情你不早说?”他说:“我每次都和办案人员说,他们从来不听我的,也不记在笔录里,要么就是说与案件无关的事不要说,要么就是让我提交证据,但没跟我说怎么提交,往哪里交,我也不懂,就拖到了现在。所以我也不相信庭审了,当时对认罪认罚提出质疑,只是想着拖一拖流程,尽量能在外面多呆一段时间。”

听到这里我才明白为什么他对这个案子如此不积极,其实就是觉得自己还钱这节事实都不能得到认定,因此对后续的庭审以及律师辩护都不抱希望了。

听到这里,我对他有点“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我跟说他:“这么重要的事情你不早点跟我沟通,现在整理证据都来不及,更别说交到法院了。到时候的结果,说白了还是你承担……”他被我说的也害怕了,终于盯着我说:“朱律师,你是唯一一个听我说这节事实的人,你要帮帮我!”

听他这么说,我觉得自己必须尽到作为律师的职责。但我也只看到他初步的还款记录,证据真假我还没法判断,更不清楚到底还了多少钱,还钱的具体时间,以及这些还款是否和毛某确认过。此时离庭审只有两天了,这些情况我都没法确认,因此也无法贸然作为证据提交。

于是我跟王某说,有关还款事实,必须马上把所有还款记录打印出来,做一个统计表格,再通过EMS的方式同时寄给法院和检察院,自己也带一份上庭。

我也提醒他,由于他这样搞证据突袭,法官和检察官一定会在庭上训诫他,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赔礼道歉。为了防止法院觉得这件事是我作为律师在横生枝节,我还立刻打了个电话给法官,通报了这个情况。法官果不其然把我批评了一通,我也只好和她解释。王某看到我因为帮他被法官说了,连连表示会马上去整理材料。经过这次会见,我明显感觉到王某对我产生了信任。

庭审尽力还原事实

庭审当天,我们当庭陈述了这节事实,但由于法官和检察官都没有收到我们此前邮寄的相关材料,王某就当庭拿出了我让他带着的证据材料交给法官。

法官问他为什么之前不提交,王某把之前向我陈述的原由又说了一遍。

检察官立刻质问王某:“你什么时候跟我说过这事?我问了你这么多遍,你从没说过这事!”王某明显是被法官和检察官的态度吓傻了,支支吾吾什么都说不出来。、

为了缓和气氛,我马上替王某向法官和检察官道了歉。

随后法官当庭表示,要求检察院核实这些证据,并要求王某确认这是最后的证据,如果再交任何证据,法庭都不认了,王某立刻点头表示知道了。

又过了一个月,检察院把所有的打款记录都与毛某确认了,毛某认为这是双方的往来款,并不是还款。因此我又叫王某来做笔录,确认这节事实。这次我明显感到王某的积极性高了,对我的信任度也提高了。

王某来了后,我问了他几个问题:“这笔钱到底是不是还款?为什么你都在还款了,毛某他们还要非法拘禁你?”

王某解释道:“这些钱确实是还款,但是每次都还得不多,毛某嫌我还得慢,所以通过拘禁我逼我签了还款协议。”

到了开庭那天,我在庭上先抛出了一个问题:“王某,你和毛某会有现金或者其他不通过线上方式的付款吗?”王某回答:“没有。”检察官和法官都不太理解我问这句话的意思,但是依然很尊重地让我问完,并且记录在案。

随后,法庭围绕王某提交的这些款项,由控辩双方进行了辩论。

检察官强调由于双方之间经济往来较多,所以王某给毛某的打款不能视为王某对毛某的还款。我在庭上表达了观点:

“由于王某在庭上表述他与毛某之间没有任何线下资金往来,那么所有的款项只可能有两种性质,要么是往来款,要么是还款。考虑到款项支付时间是发生在犯罪完成后,这些款项大概率是还款。如果将这些款项认定为往来款,那么说明王某就没有诈骗毛某那么多钱,其犯罪金额应当相应降低。如果是认定为王某对毛某的还款,那么在认罪认罚书中并没有认定这节事实,法院应该认定新的从轻情节,给予王某从轻判罚。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法院都应在原有建议量刑的基础上,对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开庭结束出了法庭,王某对我说:“朱律师,我很感谢你肯如此帮我辩护,你是第一个认真听我说完整个情节,还教我交证据的人,帮了我大忙!”

我跟他说:“这是我的职责所在。因为法律是公正的,所以我不能让你因为你没做过的事收到惩罚。”王某说:“见到你之前,我真的不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明明还了钱,他们都不认。”我说:“不是他们不认,是你方法不对。方法对了,你做的事情就会得到承认,所以法律还是公正的。”王某表示赞同。

最后,判决书称鉴于王某与毛某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复杂,证明资金性质的客观证据欠缺,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采信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可其案发前归还了部分钱款,并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对王某判决的刑期由检察机关建议的五年变成了三年十个月。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分子确实犯罪了,所以会基于他们的犯罪行为,给他们惩罚,让他们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

但如果他们为自己没做过的事担了责,那么他们就会不相信法律。王某对我的信任,其实也是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本质上,律师的作用和法官、检察官是一样的,就是让每个犯罪人“罪当其罚”,这样也能增加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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