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王擅文
本报讯 在菜场门口与人发生言语冲突,男子王某某与三人推搡后,竟持菜刀追逐、用拳头殴打对方,致人受伤……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22年6月4日晚上11点许,王某某睡不着,起身外出溜达,走到附近一菜市场门口时,见三人坐在门口椅子上聊天。王某某生好奇心,走近三人瞅了好几眼。
椅子上的三人并不认识王某某,觉得奇怪,便问:“你瞅什么?”王某某吊儿郎当回说:“瞅瞅还不行吗?咋的不能瞅啊?”
三人听这话觉得不适,便站了起来,王某某也不走开,双方竟因此开始口角争执。
争吵越来越激烈,三人中的童姓男子对着王某某推搡了一把,王某某顿时爆了脾气,对着老童胸、脸部猛打几拳,另外二人都过来拉架,试图将王某某拉开。
王某某却不愿就此作罢,竟向前几步,在菜场大门边上一家沿街餐馆的敞开式摊铺面里拿起一把菜刀,举着便冲向三人。三人见状不敢与王某某正面冲突,立即转身逃跑。
王某某见三人被吓跑,其中那名童姓男子捂着伤处跑得踉踉跄跄,心知其一定受了不轻的伤。“他们不会报警吧?”王某某心中产生一丝害怕,于是也转身向菜场另一面逃跑。
跑到菜场附近围墙试图翻越时,王某某竟重重摔倒在地。其倒在地上翻滚之时,早有附近居民目睹这场斗殴事件并拨打电话报警,警方快速赶至现场将王某某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童某因外伤致左眼外眦皮肤裂创、左眼挫伤,均构成轻微伤。而王某某也因自行摔倒导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胫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左足距骨骨折,构成轻伤。
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王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并主动向童某等人作出相应赔偿。童某等人经警方教育后也已对自己冲动行为表示悔过,并向王某某出具谅解书。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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