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百家讲谈

本文字数:1133

事由: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万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万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6000元。

(7月28日《人民法院报》)

百家讲:

涉案食品中就有让人诟病已久的“甲醛鸭血”。甲醛绝对不能用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根据《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甲醛被禁止使用在食品中。但由于其具有保鲜、漂白作用,部分不法商家会用来保鲜、漂白食物。比如,鸭血、米粉、米线、面粉、面条、馒头、糕点、腐竹、豆腐等豆制品等,就会用甲醛进行漂白和保鲜。如果有关部门不及时进行监管,就有可能发生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

要想做到美食与安全兼得,这就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大智慧,只有对这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等进行正规化管理,才能使这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与那些上规模的企业一样,同样受到监管,这回归了食品监管的本能,给食品监管漏洞打上“补丁”,使食品监管没有了盲区。

“鸭血中含甲醛”给有关部门提了个醒,食品监管一刻也不能放松,不能有死角。虽然由于人力紧张等因素,不可能把每个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摊贩的各个环节都管得滴水不漏,但完全可以通过抽查、抽检等查找问题,对查到的不合格小食品作坊、小餐饮店、小摊贩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胡建兵

事由:

近日,山西稷山县稷峰镇荆平村村民称,该村的部分救灾物资面粉等被弃山沟,引发大众的关注。(7月30日《极目新闻》)

百家讲:

2008年4月,民政部颁布实施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捐赠物资“被过期”,爱心被无辜浪费掉,无疑在警示相关职能部门,对捐赠物资的管理、分配与发放,容不得丝毫懈怠,必须强化日常监管,保障统筹发放、及时发放、足额发放,从而让捐赠物资都用在刀刃上。更为重要的是,架构起接收、审核、发放和处罚全链条问责机制,从根源上有效杜绝基层部门的责任心与捐赠物资一同被“丢弃”。

——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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