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投保理赔起争议 法院判赔终“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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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主动兑现赔付款项。

2021年6月16日,都安县某加油站为原告阿华(化名)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同年7月5日,阿华自驾二轮电动车侧翻在行车道内,阿孟(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实行左转弯时,碾压碰撞阿华,造成阿华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阿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华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河池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阿华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阿华就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都安某加油站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被告出具了保单,表明双方对签订保险合同达成了合意,双方可依照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被保险人即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残,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阿华医疗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79406元,意外住院津贴1520元,合计100926元;本案鉴定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阿华向鉴定机构支付,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进行赔付。判决生效后,主办法官及时电话提醒被告督促其主动履行。目前,被告主动兑现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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