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旅律师事务所 曲长帅
2015年出台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明确,判断“不合理低价游”的要点在于“背离市场规律、低于成本、不实价格、不实宣传诱导、不当竞争”。
随着旅游市场的复苏和伴随假期而来的火爆,一些乱象也在媒体或者自媒体上遭到了曝光,而这些违规行为往往与“低价游”相关。因为担心违规行为遭到曝光或者投诉,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限制律师、记者报团的情况。
应该说,旅行社组织的存在购物的旅游团,不一定是不合理低价游,但是不合理低价的旅游团,一定存在购物。
购物本身也是旅游目的之一,对旅行团正常的购物,法律没有限制,行业没有抵制,游客也没有反感,有问题的是旅行社利用购物进行低价不正当竞争。
有些旅游从业者说,低价游既然存在就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笔者觉得这话本身没错,因为国家打击的是不合理的低价游,行业抵制的也是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低价游。
媒体屡屡曝光的,行程中黑导游强制购物、假和尚假医生欺骗消费者、导游带游客进小黑屋等等,无一不是伤害行业形象、损害游客合法利益的行为,这些往往都是不合理低价游引发的。
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015年出台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明确,判断“不合理低价游”的要点在于“背离市场规律、低于成本、不实价格、不实宣传诱导、不当竞争”。
具体表现形式为:
第一,价格低于行业指导价30%以上。这是最刚性的一条标准,一般情况下,如果价格低于指导价30%以上,就属于不合理低价。虽然这是一刀切的法律规定,但目前在操作过程中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第二,组团社不支付或低于成本费用支付给地接社,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或低于成本费用支付的旅游团队。
这两个标准一个是针对组团社的,另一个则是针对地接社的,这就要求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互相监督。
旅行社在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过程中,通过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获取回扣,以弥补团费支出,一旦出现“打单”效果不好的情况,旅行社亏急眼了,就会发生强制购物、甩团或者导游软硬兼施、冷嘲热讽等严重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三,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行业中俗称“买团”。由于近期旅游行业刚刚恢复,这种情况目前还相对较少。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条是一歌兜底性条款,针对的是将来可能产生的新模式、新套路。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的上述行为可能面临以下后果: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其中既涉及对旅行社的处罚,也涉及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如果一家大社对自己的各分支机构管理不善,一旦停业整顿,那么影响将非常大。
此外《意见》还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由于害怕低价游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曝光、遭投诉而限制律师、记者等特定行业人员参团,这其实都是对游客的歧视。现实中还存在因为报团人员的年龄,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而收取附加费的情况,这都是不合法的。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行社不得以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要求游客另行付费,增加收取的附加费应当退还给游客。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旅行社设置隐性条件,拒绝记者和律师参团涉及职业歧视,侵犯了记者、律师等职业群体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引用一段媒体评述:“说到底,旅游业的乱象,并不是记者或者律师惹的祸。不让记者和律师参团,这样的做法并非治本之策。对各大旅行社来说,最好的做法并不是限制记者或律师参团,而是应该扪心自问,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相关操作是否合理?如若能确保所有的行为规范合法,确保旅行服务的质量,又何惧被人挑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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