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游客购票进入景区游览,与景区经营者即成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经营者在游客遇到大雨的情况下具有保障游客安全——向游客提供避雨条件和设施并引导游客避雨等义务。
近日各地突降大雨甚至是暴雨,游客由于避雨遭到拒绝或者被商家要求付费的情况在多地发生。对此笔者认为,游客购票进入景区游览,与景区经营者即成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经营者在游客遇到大雨的情况下具有保障游客安全——向游客提供避雨条件和设施并引导游客避雨等义务。
这里所说的“合同”,虽然很少是真正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并不影响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法》也明确:“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按照通常的理解,游客在游览中突遇大雨,当然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尤其是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那么,景区经营者对遭遇大雨的游客应尽到哪些义务呢?
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义务:
一是事先告知提醒的义务。《旅游法》专门对“旅游安全”作了专章规定,包括“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当地可能遭遇大风、雷电、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当是提示的内容之一。
二是大雨期间的救助保障措施,包括提供避雨地点、设施以及必要的雨具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游客随旅游团旅游的情形下,旅行社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仍然不能免除景区经营者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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