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离婚多年,我之后一直未再结婚,而他在4年前再婚并育有一子。当初按照法院判决由我抚养女儿,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最近,女儿突患重病,治病花销非常大,为此我找到前夫要求分担,他说当初他要孩子而我坚决不同意,法院已经把女儿判给了我,而他也已经支付了抚养费,其他费用就不管了。请问孩子的治疗费用前夫是否应当分担? 张女士
【解答】
张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尽管您与丈夫已经离婚,但父女关系并不因此消灭,您的前夫对女儿仍负有抚养义务,父母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女儿医疗、教育等责任,您的前夫应当依法分担孩子的治疗费用。必要时,您可以采取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决您前夫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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