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庭审;社会

九旬老人十几年前立下“以房养老”遗嘱再婚后又想拿回赠与房产遭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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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张硕洋  徐红

多年前,独居老人因感念同事多年照顾,与其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承诺去世后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同事。没想到,年逾九旬的老人再婚之后,又想要回已过户至同事名下的房屋。此前,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老人以同事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老人全部诉讼请求。老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几年来受同事照顾老人提出建赡养关系

王老伯出生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早年与妻子离异,子女也同他互不往来,多年来独自一人生活。刘家从上一辈便与王老伯熟识,刘家夫妇与王老伯既是同事又是晚辈,十几年来一直很照顾独居的王老伯,2004年,王老伯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他在遗嘱中写道:“他们以胜似亲人的关爱帮我度过伤病痛,关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许多事情……”

次年,王老伯手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明确提出愿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确定其过世后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属刘家夫妇。当年12月,王老伯与刘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至刘家人名下。一直以来,王老伯从未向刘家人提出支付房款,刘家人也从未要求王老伯搬离,王老伯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再婚后想讨回房屋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2019年6月,93岁的王老伯认识了现在的老伴,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其间,王老伯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分别撤诉和被法院驳回。

2022年8月,王老伯再次以刘家人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刘家人表示,在被起诉之前,他们经常陪伴老人,带他参加旅游、聚会等,并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合影照片等;起诉后,王老伯将他们微信拉黑、拒绝登门看望,但他们仍坚持履行赡养义务,发短信关怀老人。

经查,原告王老伯是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刘家人虽未签字,但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刘家人在获得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王老伯十余年,王老伯对此认可而将房屋赠与刘家人。在赠与房屋至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的十几年期间,并未有证据表明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矛盾。

王老伯因其自身婚姻关系变化而需要房屋,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他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王老伯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赠与不可随意撤销  作为赠与人要慎重考虑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个人通过合同等方式建立赡养关系,不失为社会养老机制的一种有益补充。本案原告是高龄老人,在无亲人照顾的情况下,与同事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赠与不可随意撤销,本案中,在被告已照护原告多年,且房屋已经赠与被告的情况下,原告因自身婚姻变化,多次至法院诉讼,欲要回房屋产权,实属有违诚信及和谐社会善良风俗。

需注意的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后,被赠与人应本着诚实守信、有始有终的原则,即便先获得财产,也应积极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同时,为防止赡养义务人在获得财产后怠于履行义务,可由相关政府部门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联网备案机制,定期回访相关当事人并录入档案,有效监督赡养义务人,减少老人后顾之忧,倘若日后双方产生争议,亦有证可查。本案中原告是高龄老人,法院也希望将来原被告双方能够摒弃嫌隙,多沟通协商,让老人安享晚年。

法官同时提醒,虽然签订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协议不失为“老有所养”的一种选择,但老人作为赠与人,在选取赡养义务人、签订协议时要慎重考虑,避免后续因个人婚姻、生活变动等因素而“出尔反尔”、破坏稳定的赡养关系。签订协议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以及提供赡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在双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赡养关系才能长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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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庭审;社会 A06九旬老人十几年前立下“以房养老”遗嘱再婚后又想拿回赠与房产遭法院驳回 2023-09-06 2 2023年09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