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公交车和养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乘客受伤。交警认定公交车司机负全责,但伤者索赔后与对方产生争议。
崇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纠纷调处的法律依据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严格规范,依法操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支持,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
公交车出车祸
乘客意外受伤
2021年5月某日,崇明区某公交公司驾驶员蔡某驾驶公交车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养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公交车乘客王某眼眶骨折,缝15针,2根肋骨骨折,另有皮肤挫伤、软组织损伤若干处。事故发生后,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公交车司机蔡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由于王某和侵权方蔡某及公交公司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向崇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申请调解。
王某向蔡某提出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物损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00000元的赔偿金额。蔡某及公交公司负责人对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表示同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表示认可。公交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8586元,并请求王某及其家属谅解。但是,蔡某及公交公司负责人提出王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要求王某提供合理依据、发票等。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一时难以达成合意。调解员引导蔡某及公交公司负责人电话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员,确认本次事故最高赔付金额。
经保险公司理赔员确认,事故赔偿金额最高为15000元。王某因保险理赔金额与预期差距过大,无法认同这一结果。
多番劝导化解矛盾
肇事方结清赔偿款项
调解员劝说王某,虽然其面部受伤,但日后可以逐渐恢复,对后续生活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另外,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合法合理,应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根据王某受伤情况,按照2021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扣除蔡某及公交公司已垫付的18586元,后续赔偿金额预计在27000元左右。经过一番劝导,王某接受了调解员的主张。
调解员又和蔡某及公交公司负责人进行谈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蔡某作为公交公司正式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应当由公交公司对外承担事故责任。按照2021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公司方应向王某支付的后续赔偿金额预计在27000元左右,其中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最高为15000元,目前存在差额12000元。
对此,公交公司负责人表示,此前公司已为王某垫付医药费18586元,本次事故因蔡某工作失误造成,已和蔡某协商一致,由蔡某承担王某的后续赔偿金,公司不再对蔡某进行追偿。
蔡某表示同意对王某进行赔偿,但作为公交车司机,家庭经济并不宽裕,其愿意向王某诚恳道歉,希望调解员再与王某进行沟通,引导王某适当降低一下后续赔偿金额。
调解员带着蔡某及公交公司负责人重新与王某见面。蔡某及公交公司负责人向王某郑重致歉,取得了王某的谅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蔡某也结清了赔偿款项。
【案例点评】
为了能够成功化解纠纷,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依法调解,规范操作。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调解员始终站在法律的角度,有理有据地进行调处。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纠纷调处的法律依据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支持。
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劝说引导,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平复情绪,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理解的前提下进行协商。最终,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了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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